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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权的前景展望

时间:2020-11-07 16:25:1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豁免权的前景展望

  导语: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必要性/豁免权

  是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

  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与完善豁免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手段。

  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写入宪法的纲领性目标,而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赋予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保障,建立律师豁免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

  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中国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古老准则以及中国政府在加入各公约时承诺,对已批准的公约,应清理国内现有法律,并加快实施。对已批准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约,应加快最高立法机构相关程序。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豁免权制度,确保在诉讼中程序公正、司法公正。

  前景展望/豁免权

  在中国是否应当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学术界、律师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在《律师法》和新《刑法》起草过程中都早已有过激烈的争论。只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上述法律并没有赋予明确律师作证豁免权。随着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遭无端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直线上升,以及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的逐年下降,究竟要不要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再次成为立法与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实际上已有一定程度的作证豁免权。大部分的法律职业人员因受多年法律教育的关系,对律师作证豁免也有一定的认识,在工作中也是这么做的。但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一个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一样、不统一,以致于也没有办法更好、更协调的处理相关问题。

  中国法律虽然没有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直接规定,但仔细研究法律可以发现下列几个方面还是体现了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精神。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然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没有提出证明当事人有罪、罪重或从重处罚的事实和证据的职责,律师应免除在诉讼中提出证明被告有罪或罪重的证明义务,并保守在职务活动中知晓的当事人不愿透露的有关秘密,而不能因为律师就此不作证而以包庇罪对其追诉。否则,律师的辩护职责将无从谈起。

  其次,根据中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说明律师有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这种义务正是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在接受委托从事委托事务之前,所知晓的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他应首先排他性的成为证人,并有作证的义务,他就不能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因为证人是不可代替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适用律师作证豁免权。

  尽管律师作证豁免权在有所体现,但并不彻底,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律师作证豁免这项权利。这是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相违背的。其次,在证人制度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律师作证豁免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再次,没有明确规定免除律师拒绝提供职业秘密时的包庇罪责条款。最后,司法实践中虽然承认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担任证人身份,但律师知晓的职业秘密能否在不同的案件中担任证人身份却没有规定。

  有鉴于此,提出如下建议以构建中国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1、修改中国证人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包括律师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特权。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其后应补充一句“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同理对于民事诉讼法也应作相应改动。)2、修改中国关于包庇罪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相关人在行使豁免作证权时,司法机关不能以包庇罪对其追究责任。(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包庇罪,应在其罪的规定中,明确作证豁免权行使时与包庇行为的区别,而不能以犯罪论处。3.明确规定职业秘密的范围与限制。4、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应当规定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律师在与被羁押人会见或通信时,享有要求其他第三人不得在场或不被检查的权利。

  综上所诉,确立完善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工作在中国是非常紧迫而有现实意义的,构建中国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任重而道远,要使律师作证豁免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追求现代文明法制公平精神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对律师以保障,让其没有后顾之忧,使中国律师的发展前进之路不再布满荆棘与陷阱,真正实现法律所倡导之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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