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法考点总结:合同的效力
面对司法考试新的变化、新的形势,我们复习备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领,不可盲目而为。目前正是民刑复习的关键时期,下面yjbys整理了民法考点总结——合同效力,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享有者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
(2)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看不出为限制)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不算(见段波讲义)
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三)越权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据对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过经营范围合同——原则有效,但是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的规定则无效
【2016年司考民法考点总结:合同的效力】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