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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时间:2023-03-28 14:13:06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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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两大块:法条和理论。前些年,直接考法条的题目较多,这几年,考查理论的题目较多,即使考法条,也是考查法条背后的规范。刑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法理和民诉法、刑诉法都出现了这样的趋势。那么关于司法考试,我们应该怎么复习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一刑法为例,为大家推荐以下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考试的方式则主要是分析案例。前三卷和第四卷其实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要求考生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案例。二者的不同仅仅在于前三卷把正确答案混杂在错误答案里,考生必须自己挑出正确的答案,第四卷则是要求考生自己写出正确的答案。考试的难度也是越来越高。我觉得我们刑法的难度已经达到了优秀的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的程度。共犯的脱离、间接正犯、正犯后正犯、禁止溯及理论、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自我答责……,这些“高大上”的专业词汇在司考的刑法考试中,变成了基本常识。针对这样的考试要求,我们应该怎样复习呢?

  我给大家总结五句话:(1)熟知结构;(2)苦背法条;(3)细读理论;(4)精做真题;(5)详究本质。

  (1)熟知结构。考生在开始复习前,要掌握每门课的知识结构。在复习一章前,要知道这一章的知识结构。在结束复习后,要能够自己画出来这一章的知识结构图。这是我每年讲课都强调的。但是,考生们都是只点头,不动手。其结果,就是大家天天哀叹:“老师,我的脑子里是一团浆糊,怎么办”?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画结构图。在咱们法律教育网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课上,老师们都给大家画了很多结构图。但是,只看懂老师的结构图还不够,自己能够画出这样的图才算合格。

  我给大家看一张没有完成的图(因为篇幅有限)这个图是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大家如果能够把这个图补充完整,那么犯罪论部分至少2/3的知识点就都在里面了。我们在复习完一章时,一定要能够用一张图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联起来。

  (2)苦背法条。我们的考试内容其实就是刑法解释学,就是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所以,对重点法条一定要逐字掌握。

  (3)细读理论。法条来源于理论。不掌握理论,就不能记住法条。即使记住了,也做不了题目。

  (4)精做真题。司法考试就是用法条和理论分析案例。这些案例,其实每年都是差不多的。每年考试的重复率都在80%以上。所以,我们说,精做历年真题就是在做今年的考题!

  (5)详究本质。这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很多考生做题时是“错了一道又一道,道道错得不一样”。但实际上,这几道题是同一个知识点。要想直接看透知识点,只有一个方法:重复、多次重复。还记得卖油翁里面那句话吗——“无他,唯手熟尔”。法律教育网给大家排了五个班次的课,其意义就在于此:反复练习。通过反复地演练,我们才能像孙悟空一样,一眼看出来哪个是妖精。

  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看看什么是“本质”。

  【例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4)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例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2-54)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例3】案例分析题(2015-4-2)

  案情摘要:高某(男)打算杀掉网恋对象钱某(女)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后高某和夏某共同将钱某杀死。

  大家看这是三年考的四道题。题目看起来是花样百出,各不相同。但其考查的内容其实是一样的:共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脱离。

  我们首先要掌握共犯脱离的本质。

  共犯关系的脱离

  (1)概念: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有些共犯已经进行了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但后来犯罪结果的发生和他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分类:它包括主动脱离和被动脱离。主动脱离是指行为人自己主动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对犯罪结果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被动脱离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3)效果:成立共犯脱离后,脱离的共犯对犯罪结果不负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要成立共犯的脱离,行为人前面的行为必须和后面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就是共犯脱离的本质)我们据此分析2013年的题目:“乙在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这说明甲的钥匙对乙的盗窃并没有起到作用。甲的前行为和汽车被盗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那么,甲成立共犯的脱离,属于犯罪未遂。

  我们利用这个本质特征来分析2014年的两道题目:选项B 中,“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说明甲虽然未去,但他教给乙的杀人方法对丙的死亡起了作用。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不能成立共犯脱离。他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同理,选项C中,甲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我们利用共犯脱离的本质分析了前3个案例,第4个案例就“简单得跟一一样”。在2015年的案例中,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宗某后悔了以后,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那么钱某的死亡和宗某的诱骗行为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宗某必须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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