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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时间:2020-08-13 18:24:3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编)

  一、(不定项选择题)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编)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0题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宪法》第62、67、99条,选项A错误, 宪法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设立派出机关的主体是省和自治区,没有直辖市,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设立的是派出机关而不是选项C所表述的“派出机构”,C错误。

  【注意】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四项行为的主体是不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修改宪法的唯一合法主体,宪法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专属职权,但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并不是一项专属权力。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0题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五中,丁某指示王某作伪证,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A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人包庇自己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包庇罪。B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0题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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