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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修订情况说明

时间:2022-11-20 20:25:34 期货从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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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修订情况说明

  为适应新形势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近期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修订草案》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修订情况说明

  一、《管理规则》修订的背景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协会组织举办的执业准入性质的考试。根据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协会于2008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现行《管理规则》,从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组织和考试纪律等方面对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六年多来,《管理规则》为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资格考试参与程度不断提升,考试科目也由两科增加到三科,同时考试违纪现象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管理规则》进行系统修订,以适应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二、《管理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管理规则》整体架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做了适当优化,在延续原有资格考试管理主要工作思路的基础上,将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纳入资格考试序列,并对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管理规则》整体架构调整

  现行《管理规则》包括总则、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组织、考试纪律和附则等六个章节,本次修订将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组织等三个章节合并为一个章节——考试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违纪处理章节。据此,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包括总则、考试组织、考试纪律、违纪处理和附则等五个章节。

  (二)投资分析科目纳入资格考试序列

  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并于当年5月1日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也由协会制定。2011年5月,协会举办了首次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截至2017年4月,协会共举办该科目考试14次,共计13,967人取得成绩合格证,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本次修订将期货投资分析科目明确纳入资格考试序列,并对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投资咨询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取得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三)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细化

  随着资格考试参与人数的增多,考试违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然而现行《管理规则》在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为实际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为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各类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

  1.区分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应考人员是指已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当次考试,并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其他人员指除应考人员之外的人员(如:帮考人员)。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动机和后果不同,相应的处理措施也该有所区分。本次修订对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以上两类人员的违纪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规定。

  2.明确应考人员违纪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应处理措施。根据行为性质,本次修订将考试违纪行为划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等三个类别。

  考试违纪行为主要指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作弊行为主要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普通作弊行为)或三年(集体作弊、帮考等严重作弊行为)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主要指破坏考试正常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的,终止其考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被取消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已经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执业资格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或执业资格。

  3.明确其他人员违纪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应处理措施。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主要指帮考、集体作弊的行为。其他人员被发现以上行为的,注销其已获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及执业资格,同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4.记录考试违纪行为及跨行业信息共享。为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管理,将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以上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享。同时,被禁止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协会可以在相应禁考期限内不受理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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