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辅导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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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代理的内容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12年单选、13年单选、14年单选、15年单选、16年单选
【考点精讲】
一、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 |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
损害被代理利益 | 由代理人承担;或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人故意行为 |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违法代理 |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注】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连带责任)。
知识点:债的相关内容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12年单选、13年单选
【考点精讲】
一、债的概念及内容
债的概念 |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
债的内容 |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
二、债的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 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
侵权之债 | 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大街上的一巴掌) |
无因管理 |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活雷锋) |
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天上掉个大馅饼) |
知识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的规定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4年单选、2015年单选+多选
【考点精讲】
须见证取样的试件:
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其它 |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提示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提示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提示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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