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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

时间:2020-08-04 13:43:18 驾考资讯 我要投稿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

  应急车道不是想停车就可以停的,任性停车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各位司机朋友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法行为常见高发、形态多样,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何种情形属于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修改建议稿建议增加机动车可以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三种具体情形,但仍未对需要临时占用应急车道的“其他发生紧急突发情况”予以明确。因此,确定我国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判断标准,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研究背景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又被称为“生命通道”,区别于普通行驶道路,其是在高速公路两侧专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或其他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特殊道路类型。近年来,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屡见不鲜。据统计,仅2015年国庆长假的前6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查获了6万余起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紧急情况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但对于何为“紧急情况”却没有明确的定义。由此使得一些人对“紧急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实施了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地方性法规对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时,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进行了不同范围的限定。其具体分类和基本特点如下:

  (一)仅限定为机动车发生故障。江西、湖南、广东规定,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之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适用的具体情形仅为机动车发生故障。

  (二)限定为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北京、辽宁、江苏、浙江规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5条将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适用情形划分为两种:一是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二是其他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并将交通堵塞排除出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之外。

  (三)明确其他“紧急情况”的情形。除了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外,一些地方还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张性解释。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44条规定,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仅适用于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该办法同时规定,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属于应急车道的适用情形。《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2、43条规定,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紧急情况”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外的;二是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驾驶安全的;三是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

  (四)各地对“紧急情况”规定的特点。一是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任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二是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车辆可以在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之外,一些地方还进一步扩充了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如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三是普遍将交通拥堵排除出“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明确予以规定。

  三、境外国家和地区对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

  类似于我国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建有硬路肩、路肩或紧急行(停)车道,供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任务或其他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并在道路交通法律规范中对“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定。

  (一)英国

  英国高速公路最左侧通常建有硬路肩,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根据《英国高速公路法案》的规定,英国硬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警车执法或者特种车辆应急救援的;二是其他社会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硬路肩上停车。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除了在硬路肩停车外没有其他选择。但上厕所、使用移动电话、查看路线、进食等不属于“紧急情况”;三是交通拥堵时,硬路肩可供开放使用,但此时,高速公路将限速50英里/小时以下。

  (二)意大利

  根据建造性质、技术性质和功能的不同,意大利将道路分为高速公路、主郊区公路、次郊区公路、城市立体交叉道、城市居民区道路、地方道路、自行车骑行人和行人的混用道路七类。其中,高速公路建有独立或非独立车道及不可越过的分道线,每个车道至少有两个变速行车道,左侧设有自行车道和紧急行车道,或者右侧设有自行车道。其中的紧急行车道发挥着与我国应急车道相同的功能。《意大利交通法》第3条规定了紧急行车道的含义及两种使用情形:一是在出现紧急状况时,车辆停留或援救运输;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在交通情况允许时,供行人行走。同时,该法第176条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和限定:一是警车及其他紧急救援车辆通行;二是在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在距离高速公路出口指示牌500米处,紧急行车道可以用于驶出高速公路;三是驾驶人身体不适或机动车发生性能故障。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道路规则》明确区分了紧急停车道和路肩的概念。根据该规则第95条、第178条和第12条的规定,紧急停车道是指紧急停车专用车道标志适用的标示车道或标示车道的一部分,其功能类似于我国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而路肩是不用于机动车沿道路行驶所用的道路组成部分,包括石子路的石子部分和密封道路的未密封部分以及道路边线外的未密封部分。

  在澳大利亚,紧急停车道的使用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是驾驶人为避免碰撞需要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以便在该车道内停车的;二是车辆发生故障的;三是根据本司法管辖区其他法律的规定,准许驾驶人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的。

  (四)日本

  日本在高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日本道路交通法》将高速公路路肩的使用划分为通行和停车两种。根据该法第75条补充之三的规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通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由于道路的损坏、出现交通事故及其他状况,有可能在国家高速公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危险的;二是造成交通拥堵时,警察为了阻止在道路上发生危险,实现交通的安全与畅通而不得已的。根据该法第75条补充之八的规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停车的情形为故障或其他理由而不得不临时停车或者停车的。

  (五)韩国

  与日本类似,韩国在高速公路上也建有路肩。《韩国道路交通法》第60条规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的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不得已的;二是紧急机动车辆和进行高速公路保修、维护等作业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此外,该法还在第64条规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停驻的情形,即机动车发生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停车或驻车的。

  (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快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起点有交通标志标明,边缘划有粗白线。根据《香港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则》的规定,除非发生车辆遇到紧急情况,否则既不能驶入路肩,也不能在路肩停车。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警车执法、工程车辆维护作业和特种车辆应急救援的;二是车辆故障,车辆缺乏燃油、电力、机油或者水、驾驶人疾病,或发生其他紧急事故的;三是一般车辆驾驶人乘客为了给予遇有紧急情况的其他人帮助的。

  (七)中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建有路肩,其功能与我国大陆应急车道相同。根据《台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2条的规定,路肩是设于车道外侧,路面边线与护栏或边沟间的部分。该规则第12、15、17、19条规定了可供使用的情形和禁止使用的情形。其中,可供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救护车、消防车、警备车、工程车、救济车及经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机关核准的拖吊车辆执行任务的;二是遇有浓雾、浓烟、强风、大雨等特殊状况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三是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因机件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四是公路管理机关或警察机关为维护相关路段交通安全与畅通发布命令的。禁止使用的情形主要为交通阻塞。

  (八)境外国家和地区对“紧急情况”规定的特点

  一是普遍明确规定警车、紧急救援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职务时具有通行的权利,如英国、意大利、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一致。

  二是普遍认可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时具有紧急通行权,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与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一致。

  三是对于交通拥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各国及地区规定的差异较大。英国、意大利、日本规定特定条件下的交通拥堵属于“紧急情况”,而中国台湾地区则明确将交通拥堵排除出“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与台湾地区类似,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普遍规定,交通拥堵不属于“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

  四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其他补充性规定。如意大利规定的驾驶人身体不适;澳大利亚规定的驾驶人为避免碰撞需要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以便停车;日本规定的道路损坏;中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浓雾、浓烟、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均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四、对我国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适用范围的判定

  (一)“紧急情况”的判定标准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法律以牺牲通行效率为代价,将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为特定情形下才能占用的“最后通道”,同时也对应急车道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最严格的限定。一方面,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仅适用于“紧急情况”。在非“紧急情况”下,除特种车辆之外,任何社会车辆均不能通行或停驻;另一方面,此种通行或停驻应当限于公民的生命权或健康权遭受损害或威胁的情形之下。通行效率并不属于应急车道的预设目的和功能。

  由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内涵和特征所决定,判断某一特定情形是否属于合法占用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主要取决于该种情形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客观性。“紧迫性”是对判断标准的限定,指占用应急车道的迫切性是否已经达到危及道路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程度;“客观性”是对判断主体的限定,指占用应急车道应当符合社会一般公民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而并非由驾驶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二)驾驶人或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在我国,仅有河北和四川明确将驾驶人或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纳入“紧急情况”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因客观证据的缺失导致相关案件的败诉。

  根据上述的判定标准,就“紧迫性”而言,驾驶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不仅关涉自身的生命和健康,还直接威胁到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安全,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也与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其身体不适和突发疾病均需达到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驾驶安全的程度。就“客观性”而言,驾驶人或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需要有客观证据加以印证,行为人口头或书面陈述并不属于客观证据。因此,驾驶人或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足以危及生命、健康和驾驶安全的,应当属于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范畴。

  (三)恶劣天气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恶劣天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机动车行驶速度的限制上。当遭遇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严重恶劣天气时,即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降低行车速度、开启相应灯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可能遭受到自然环境迫在眉睫的威胁。此时赋予驾驶人应急车道的临时使用权,符合“紧急情况”的紧迫性和客观性要求。

  (四)载运物遗洒、飘散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目前,仅有河北明确将载运物遗洒、飘散纳入了“紧急情况”的范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尽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为进行过多次集中性专项打击,但机动车载运货物遗洒、飘散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不仅容易导致阻碍通行、损坏道路、破坏环境等危害后果,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威胁,符合“紧急情况”的紧迫性和客观性要求,应当允许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五)交通拥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与意大利、日本等规定相区别,我国并未将交通拥堵纳入 “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这与不同国家应急车道的构造、交通状况等因素密不可分。仅就我国而言,从交通拥堵对交通参与者的影响来看,虽然降低了通行效率,但并未达到足以危及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程度,不符合“紧急情况”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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