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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常见知识点

时间:2020-08-23 20:41:22 导游证 我要投稿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常见知识点

  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常见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常见知识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1)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2)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降低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

  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取得导游证,故不同于泛指的“导游”;

  (2)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3)向导(引路、带路)+讲解+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游等服务)

  1.2 报考导游人员的条件

  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C、必须身体健康;

  D、必须具备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导游证

  1.3.1 涵义:是指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1.3.2 获取程序: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申请颁证(有两种情形:A、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受《劳动法》约束;B、经与导游公司登记的人员,旅行社与其是有时间限制的聘用合同关系)。

  1.3.3 种类:1、正式导游证(简称“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两者的区别:1、有无资格证书(临时导游证无需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限制(临时导游证应具备特定的语种能力)

  3、领取程序不同(临时导游证由旅行社提出并申请获取)

  4、有效期限不同(临时导游证最长期限为3个月并且不能延期,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提前三个月可以申请换发导游证)

  1.3.4 限制颁证情形: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2、颁证机构不同(导游证由省级旅游局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或委托省局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导游证必须具备资格证书与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方可;后者直接领取)

  4、作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5、期限不同(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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