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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程序

时间:2021-03-30 20:26:41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仲裁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程序

  【知识点】: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13年判断题)

  【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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