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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裁决

时间:2020-09-12 13:55:1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仲裁裁决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裁决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6.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个)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解释】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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