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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时间:2020-09-05 16:16:36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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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知识点】:行政诉讼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2个)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4个)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不由法院监督,因此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解释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链接】(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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