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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时间:2025-04-13 03:22:5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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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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