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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时间:2020-11-14 19:39:04 报关员 我要投稿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导语:《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下面百分网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条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析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

  《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则一开始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规则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规则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再使用其他规则。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

  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入第一章“活动物”。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动物。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95.08,故归类依据为规则一。

  案例2冷冻的鸡胗

  解析鸡胗,即鸡胃脏。根据货品描述和品目O2.O7条文,看似可以归人品目02.07“品目Ol.O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但第二章注释规定:“本章不包括:二、动物的肠、膀胱、胃(品目05.04)。”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05.04,故归类依据为规则一。

  案例3西式快餐店用炸薯条机

  解析该货品既可归入品目84.19“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又可归入品目84.38“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

  根据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二“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归人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是归人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该货品应归人品目84.19。

  本货品归类时,使用了相关章注释,因此,归类依据为归类总规则一。

  (四)要点提示

  1.规则一规定了品目归类的法律依据及运用次序,即品目条文及有关类注释、章注释有明确规定的,应据此确定归类;否则,应依次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确定归类。

  2.类注释、章注释的主要作用在于限定类、章、条文的商品范围,采用方法主要包括:

  (1)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归类;

  (2)列举典型货品名称或允许加工的方式等,用以说明货品含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归类;

  (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列举不能归入本类、章、品目及子目的货品名称或不允许采取的加工方式等;

  (4)用定义方式明确商品归类的含义;

  (5)改变货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

  (6)解释类、章及品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称;

  (7)阐述货品归类规定。

  二、规则二

  (一)规则条文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二)条文解析

  1.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1)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2)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

  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视为“毛坯”。

  (3)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2.规则二(一)(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1)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2)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3)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例如,手机进IZl时,标准配置为一部手机仅应配2块电池和1个耳机,但如果配3块电池或2个耳机,多出的1块电池或l个耳机就应该单独按照电池或耳机归类,而不应随手机一并归类。

  (4)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3.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1)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中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2)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3)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4)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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