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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计算小结

税收计算小结 | 楼主 | 2017-11-05 15:36:32 共有3个回复 报告范文 我要投稿
  1. 1税收计算小结
  2. 2银行营业税计算小结
  3. 3税务计算小结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一般贷款业务全额纳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万元。

税收计算小结2017-11-05 15:35:37 | #1楼回目录

1.以旧换新方式:以旧换新销售货物应以新货物的同期售价(不含增值税)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除外,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不含税补价。)例:

某商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每台冰箱的零售价是4000元,本月售出100台,共收回100台旧冰箱,每台旧冰箱折价500元,该业务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4000÷(1+17%)×100×17%=58119.66(元)

(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加工费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毕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问:(1)以旧换新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2)受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是多少?

答:(1)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2)税法规定,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缴纳。

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30 00+500)÷(1-5%)=3684.21(元);

应纳消费税=3684.21×5%=184.21(元)。

2.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销售额和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

上反映,折扣和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可以冲减销售额。

4.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时,为鼓励购货方在信用期限内尽快付款而给予的销货折扣。

5.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公式: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退还。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

678÷(1+13%)×13%=78元

6.销售退回或折让:(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款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头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7.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银行营业税计算小结2017-11-05 15:36:08 | #2楼回目录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纳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A.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B.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果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的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的收入)。

注意金融商品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同年度不同纳税期间发生的正负差可以相抵。但是不同金融品种是不能相抵的。

4、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才实行的计算方法。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 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大家可以结合教材150页一块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块理解.

例题:某商业银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结息。

(1)2002年6月20日,首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如期给付相应利息

(2)2002年9月20日,次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

(3)2002年12月20日,第三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同样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同样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加上9月20日的应收利息银行累计挂账应收利息3万元.

(4)2002年l 2月2 1日,由于次季度挂账的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满90天,将累计挂账的应收利息3万元转入表外核算,银行一方面冲减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冲减贷款应收利息。同时,该笔贷款计入非应计贷款,今后不再按季度结息确认收入,只有实际收到利息的时候再确认利息收入。

(5)2002年l2月31日,考虑营业税时,计算该笔贷款产生的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营业税1.5×50.075万元。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需要征收增值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解缴。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某市商业银行2006年第2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营业税=(600+8)×5%=30.4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到14万元。

营业税=14×5%=0.7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6日以860万元价格卖出。营业税=(860-800)×5%=3万元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5000×4.8÷12×2×10%×5%=0.2万元

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4.8÷12×2×5%=2万元

2006年第3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5)取得结算手续费收入30万元

营业税=30×5%=1.5万元

(6)销售结算凭证收入2万元

营业税=2×5%=0.1万元

(7)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租期5年,租赁费收入70万元,购买租赁资产价款50万元,支付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及保险费1.5万元

营业税=(70-50-8.5-1.5)×3个月÷60个月×5%=0.025万元

(8)出纳长款收入5万元

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计算小结2017-11-05 15:34:50 | #3楼回目录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八、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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