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时,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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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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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及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
第十九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年度对各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
(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教育制度;
(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八)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十)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墓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档、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深基坑施工评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墓础设施工程开挖深度在5米(含5米)以上的基坑,或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足5米但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基坑在施工完毕前进行一次评价。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作,其主体结构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国家或省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检套情况列为竣工评价的重要参考。
各次安全评价必须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标准》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上。
第九条安全评价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有三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检查人员各不少于一人,依据心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填写在《手册》上。
第十条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竣工评价按各次各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二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三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监督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手册》每年3-4月送发证机关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核发年度《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未取得《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我省承揽工程施工。整改完毕并经发生机关核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补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监督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监督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的建立责任。在实施建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已责令停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七条对各施工单位年度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结果是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有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予以黄牌警告。黄牌悬挂于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直至下次安全评价合格为止。监督机构对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予以重点监控。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次安全评价列为文明工地评选的重要指标。各次安全评价等级必须为合格以上,且竣工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建设工程,才能参加文明工地评眩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建设工程,其承建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投标、年检、晋级时享受((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该工程项目,并由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1104(颁布时间)
19981104(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文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详细程度较差的边缘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本市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
以上两款所发证书情况,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市计划、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外省市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市计划、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报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特别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经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十二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行业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超越证书级别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地震工作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震工作管理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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