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
安全评价三同时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目录简介
制度的确立
具体内容
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审查验收
1.可行性研究审查
2.初步设计审查
3.竣工验收审查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简介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
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具体内容
第一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安全审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可行性研究审查
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而可行性研究审查则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部分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规范,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参考。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计危险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区域、可能接触危险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使用和生产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安全措施专项投资估算、实现治理措施的预期效果、技术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安全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初步设计审查的基调应是实施性的。
审查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安全设施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四邻情况对本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对全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厂区内的通道、运输的安全。
(5)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
(6)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4、生产过程中职业有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根据全面分析各种危害因素确定的工艺路线、选用的可靠装置设备,从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及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4)说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5)扼要说明在生产过程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及尘毒的种类、名称,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效果等。
(6)经常处于高温、高噪声、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降温、降噪及降振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7)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设施。
6、预期效果评价
对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专题报告和综合评价。
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8、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安全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及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9、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存在问题与建议必须列出,且是重要内容。
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安全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审查是强制性的。
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的内容,并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对体力劳动强度较大,产生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委托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进行体力劳动强度、粉尘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作为评价安全设施的工程技术效果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查出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订出计划,限期整改。借助设计消除危险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
实施安全审查就是要保证在早期设计阶段尽可能将危险降到最低程度。审查的本身包含着对工程项目安全性的分析、评价、监督和检查。为保障现代化生产的安全,对安全审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须运用科学和工程原理、标准和技术知识鉴别、消除或控制系统中的危险,建立必要的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出系统安全程序计划,应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保证系统安全目标的实现。所以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是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1)“三同时”的定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2)“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a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b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d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e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率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有详细规定。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③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除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还要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④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⑤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a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b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c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d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e设立了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制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情况。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2002-04-08生效日期:2002-04-08
分享到: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1]I55号)的要求,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本质安全度,促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前移,规范安全预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第四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
1、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2、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
3、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工程项目;
4、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6、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工程项目;
7、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县(市、区)和省辖市负责管理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从事安全预评价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和外省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安全预评价业务。严禁具备预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预评价资质转借他人或将承接的预评价合同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安全预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安全预评价业务。
投资总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5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投资总额在5000-20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1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表》(见附件一,另发)的方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实施。建设单位可通过竞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在江苏省境内均可以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但必须确保评价质量,并有序参与安全预评价竞争。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行安全预评价招标制。安全预评价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介机构安全预评价的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任意提价或相互压价。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编制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经两次专家评审不能通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评价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专家评审不合格的,一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得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前完成。必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地分析、计算和预测该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危险性与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对策措施,防止在建设中留下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并附其机构资质、编制人员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和单元;
(四)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五)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六)安全技术措施和主要对策;
(七)安全预评价的工作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四)定性、定量地分析和计算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潜在的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五)预测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的风险,列举历史上同类典型危险和危害因素的事故教训;
(六)重要的计算过程与相关图表和必要的附件;
(七)安全预评价结论性意见,包括改进意见及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实行评审制。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中介机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可组织专家评审会。
安全预评价评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给中介机构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
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评审或没有《江苏省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的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安全预评价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能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的需要。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根据预评价工作的专业需要随机抽选,不得指定;参与评审的专家与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各级预评价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每次评审时参与安全预评价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并推选出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对大纲或报告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意见上签字。每位专家必须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见附件三)。
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提前30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在初步设计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四)。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前30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就擅自投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补做安全评价;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因安全预评价或三同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预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参与安全预评价评审的专家没有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意见,因此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参评专家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安全预评价评审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关。由于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审查把关不严,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系指在县(市、区)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三同时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0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
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
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交通部劳动部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1994年5月3日,交通部、劳动部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港口(包括交通系统港口、地方港口、货主码头、外商投资码头等)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预测和分析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职业安全卫生对策与措施,作为该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对投资较少,但职业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七条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接职业安全卫生评价项目,履行评价任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在初步设计时要充分汲取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第九条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主要包括编制评价大纲和编写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一般情况下,评价大纲采用函审,评价报告书采用会审。评价单位依据审查后的评价大纲编写
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的管理渠道,由交通部管理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由交通部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其它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由交通部劳动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交通部劳动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批复后的评价报告书抄送当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大纲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评价依据;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评价范围及评价单元;
五、评价方法;
六、职业安全卫生对策措施的主要思路;
七、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评价依据;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四、评价方法的论述;
五、对主要职业危险危害进行评价;
六、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对策措施;
七、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在劳动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证书资格审查制度之前,为保证港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正常进行,评价单位由劳动部、交通部主管部门共同发文确认。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其管理权限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由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交通部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章:
下期小学班主任工作总结09-24
六年级数学下期末复习计划08-10
2017数学下期中学业水平测试08-16
最新小学数学教学工作总结10-11
下期语文教学工作总结(精选5篇)08-11
六年级下期英语教学工作计划12-13
小学数学教育教学随笔01-20
小学数学教学改进措施05-04
小学数学教学教案模板11-30
小学数学教学工作总结 15篇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