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对辩题进行一下理性定义,第四对方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最后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这样内心的修为被忽略遇到情势触发难免不会作恶大家已后悔莫及。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1
首先我们对辩题进行一下理性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行为;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
{其次,我们不需要找出确定的善恶定义是什么,因为世界上有太多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我们只需要讨论:在确定的价值评判体系中,判断善恶时应该看动机还是看效果,选择哪个指标。}
然后我想问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论语》里有句话: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家无孝子,这说明评价行为靠的是动机埃
接着我们要强调几点:第一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把握,因为效果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效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第二,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的真伪。王莽的谦恭下士会被传为佳话,周公恐惧流言将招致骂名。真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而用动机作为标准才能准确判断善恶真伪,明辨是非。第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矗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只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第四,对方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这种做法无疑是片面、偏激、浅显以及不科学的。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倘若效果真的能够评价善恶,那为什么这个世界会有那么多虚伪和伪善、冤案和冤情呢?所以效果不可判善恶!
最后,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从效果判断善恶会起到误导作用例如恶人不受制裁,抱有侥幸之心,客观上鼓励了恶的动机的存续;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因为效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这样会使得人们片面追求外在效果,反而把内心建设放到次要的地位,使对善恶的追求沦为一种隐蔽地对金钱、名誉的追求。这样,内心的修为被忽略,遇到情势触发,难免不会作恶,大家已后悔莫及。,}
{对方从法律角度来说: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
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对于深究动机不可判断的: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
动机我们能够把握,效果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计,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正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有过很多大胆地尝试,我们不能预知效果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动机是善的,因而我们说改革开放是善的行为。即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不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善的动机,即便我们的大胆尝试有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依然说这是一种善的行为。这种态度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态度,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对方的精彩陈词。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根据哲学大辞典解释,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动机具有引导作用。效果是由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善是指仁慈、善良。恶是指邪恶、罪恶。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而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而行为是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要着重澄清并强调的是,动机是确定的,更加是可以判断的。任何一种可以评价善恶的行为都是在动机这种意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行为。而且动机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和言语表达等进行判断。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的证明。
第二,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是指导行为发展方向的内因,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如果树立以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价值观的话,可以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行为在发生的过程中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了效果的不确定。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恶的真伪。大浪淘沙始到金,拨开迷雾见真理。我们人
人都要有一双慧眼去看清事物的表象,去推就行为的动机。才能够给予事实一个客观理性的评价。
第三,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我们歌颂从动机从本质上行善,会有效地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利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
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
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原因有三:
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第三,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来看。我们都知道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古人有云“善恶之本在于性,其性恶,起善者伪也”。意思是说善恶的根本在于本性也就是动机,他的动机是恶的,开始的善行也是伪装的。显然指明,只要其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所谓外君子而内小人也就告诉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务必不要让行为效果的表象迷惑我们理性的双眼,扰乱我们求真存善的心灵。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谢谢,我方陈词完毕(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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