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来探讨关于行为善恶的标准问题。首先开篇明义。我们把符合道德的行为称着为善,即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叫做恶。此处的动机是指由特定需求引起的并产生行为的特殊心理需求,所谓效果,是指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从动机和效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说过:思想指引行为。故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本质更能反映特性,动机作为标准更具有根源性,即符合作为标准的条件。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会过分重视现象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质,因而我们将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如汶川地震时,大量的志愿民众拥入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这个从效果上来看,我们只能断定他们带来了麻烦,但从动机上来看很明显就是善意的行为,难道我们要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因此只有透过这个交通堵塞的表象才能看到善意的本质啊!
第二.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动机能明
确地指引我们去从事社会活动,指导善事或恶事的形成。但得强调的一点是当客观环境占据主导时,此刻的效果是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行为,因为道德评判的不是客观条件而是人。对方辩友必须明确的是动机由始至终,一则成分比重大,二则动机是效果产生得前提,基础性强,指导行为从而产生效果。
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05年感动中国的魏青刚屡次奋不顾身地跳入大海救溺水妇女,但妇女还是因途中抢救不及时而丧失,之所以获此殊荣,就是因为他不懈救人的动机,而非因不理想的结果而将他拒之于感动中国的门外。这能给社会大众以榜样,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着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讨论动机和效果哪个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请允许我和大家一起来明确几个概念。
何谓善?宅心仁厚为善,品行高尚为善;何谓恶?狠毒霸道为恶,品行低劣为恶。何为评价?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原因和条件。什么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呢?就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标准。(这一段写得很乱,讨论时再改)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用善恶来评价的呢?当然不是。吃饭睡觉是一种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是无所谓善恶的,精神病人、醉酒者、或者受药物控制的人有时会做出一些奇异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不能用善恶去评价的,因此我们需要把这些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排除在今天的辩题外,也就是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是不能用善恶评价的。
在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一、动机是可以被明确判断的。很多人包括对方辩友都简单的以为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
程,但是大家都忽略了由动机所产生出的行为前期准备、行为过程中的努力程度以及行为的坚持性都是诞生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动机的另一种表现。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与内部心理过程一致的行为也是动机,是可以被明确量化的,即可以判断,且结论是相对静止的。最简单说明,我们会根据一个人是顺手拿起一个棍子把人打死,还是准备了一根棍子最后把人打死来判断他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例子前的这句话可以再改一下)
二、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不同立尝不同时期、不
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
既然大家都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使用同样相对静止的动机去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不是用绝对运动的效果来评价。
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讨论动机和效果哪个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请允许我和大家一起来明确几个概念。
何谓善?宅心仁厚为善,品行高尚为善;何谓恶?狠毒霸道为恶,品行低劣为恶。何为评价?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原因和条件。什么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呢?就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标准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用善恶来评价的呢?当然不是。吃饭睡觉是一种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是无所谓善恶的,精神病,醉酒者、或者受药物控制的人有时会做出一些奇异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不能用善恶去评价的,因此我们需要把这些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排除在今天的辩题外,也就是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是不能用善恶评价的。
在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一、动机是可以被明确判断的。很多人包括对方辩友都简单的以为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
程,但是大家都忽略了由动机所产生出的行为前期准备、行为过程中的努力程度以及行为的坚持性都是诞生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动机的另一种表现。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与内部心理过程一致的行为也是动机,是可以被明确量化的,即可以判断,且结论是相对静止的。最简单说明,我们会根据一个人是顺手拿起一个棍子把人打死,还是准备了一根棍子最后把人打死来判断他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二、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不同立尝不同时期、不
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
既然大家都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使用同样相对静止的动机去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不是用绝对运动的效果来评价。
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一个北京的医生努力的研究非典,但很不幸的是他被感染了,于是乎,他由一个研究人员成了感染源头,难道我们就说他是恶举吗?不能!那么我们用什么做了评价的标准!动机!
再打个比方,假设罗盛教救孩子未果,不幸的和那名孩子一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那么我们能说他的行为不是一种善行吗?不能,对方的心理学实验例子是写进教科书的,在心理学上道德判断确实应该考虑动机,但是绝对不完全是动机。比如另一个实验“海因茨难题”(可以去查查《发展心理学-儿童与青少年(第八版)》谢弗著),海因茨偷钱去救自己重病的妻子,他应该被判刑么?我记得最高层次的道德答案是位于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的人才能答出的,这种人受人类普遍原则指导,而不受具体法律所约束。在这个例子中,动机是相救妻子,效果呢?是救了妻子,所以即使触犯了已有的法律,我们也不能说他是恶的,因为对生命的尊重是我们人类遵循的普遍原则。总而言之,我认为动机和效果在有些例子中,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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