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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 楼主 | 2017-07-05 12:03:41 共有3个回复 报告范文
  1. 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2.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3. 3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第五条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含分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分以下,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2017-07-05 12:00:46 | #1楼回目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行业发展部,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雹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所属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

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盛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专家评价组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

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7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16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2017-07-05 12:00:42 | #2楼回目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

(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1

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

(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

(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监察、质量、安全、劳务分包等建筑市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交中2

心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对企业信用的相应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自身情况的信用评价和对其承担建设项目各类实施行为的信用评价。(见附表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能力、财务能力、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评价主要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对项目实施行为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在参与评价项目上实施的交易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文明施工行为、劳务用工行为的评价的客观检查记录,履约行为评价主要依据市场有关主体的评价。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建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信用信息平台已发布的,不必重复录入和提交):

(一)《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

设计资质)、各类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利技术证书、工法认定证书、科技进步获奖证书、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企业取得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工程奖项证书、特殊贡献奖证书等。

(五)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完税证明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六)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七)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已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上述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市建交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所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核实无误后将数据保存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企业可随时登录信用评价系统,对本企业的各项信用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可向市建交中心申诉。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

系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数据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日常检查记录与行政处罚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自动将企业的各项信用得分分析汇总积分。

第十九条建交中心定期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并在市建交委的相关网站上发布公示。对于公示期满并且没有异议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等级,并由市建交委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等级标准和应用

第二十条按照企业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筑市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可以参加年度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A级外地施工企业可申请年度进津备案。

(二)B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为B级企业。

(三)C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其承担建设项目予以重点监管。

(四)D级企业为信用不良企业,列入市场准入限制的范围,对其承担建设项目予以强制监管。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及等级将直接和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市建交中心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7-07-05 12:03:31 | #3楼回目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1

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

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评审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社会履责三项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第八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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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人力资源;

(四)企业的机械装备;

(五)企业工程业绩;

(六)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四)人员行为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第十条企业社会履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对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按《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信用等级评定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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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

2、上年度具有至少有一项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奖;或获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或省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或获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或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市建筑工程装饰奖、市科技示范工程、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二)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

(四)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出现《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在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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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在市建委网站( http://www.oh100.com/baogao )下载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和《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见附件3);

(二)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及报表等。

第十六条评审办结合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日常报送的信用信息和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复审,结果经市建委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诉。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评审办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即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和差别化监管。各商业银行、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业务工作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进行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二十三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对其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半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D级的企业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行

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建议撤回其资质。对D级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在一年有效期内,发现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之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市建筑业企业行

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解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2.3.《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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