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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上市协议书

时间:2023-03-14 08:20:35 其他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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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上市协议书4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债券上市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债券上市协议书4篇

债券上市协议书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债券上市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债券上市协议书3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 深圳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债券上市协议书4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__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__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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