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急预案

时间:2023-03-13 14:08:28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银行应急预案(汇编1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就有必要提前进行细致的应急预案准备工作。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好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应急预案(汇编15篇)

银行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及时识别、防范、控制、处理银行卡业务过程的各种风险和各种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维护农村合作银行、持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处理原则

  银行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在省联社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快速高效、安全稳妥”的原则,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行社协调联动,尽快恢复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降低不良影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且在本行处置能力范围,若涉及跨地区处置范围,需要由上级行社负责协调、处置的电子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行负责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机制;接收、整理电子银行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资料;协调和督办电子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落实工作;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向总行电子银行业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五条银行卡业务处置预警机制的建立

  银行卡业务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涉及卡片管理、账户信息管理、交易数据安全、开卡、消费、取现、止付、销卡、商户拓展、atm设备管理等整个业务日常运行和管理,针对以上风险建立严格的、有针对性的内部和外部检测、监督、控制管理及预测措施和制度,以防止某个或某几个环节发生突发事件给我行、持卡人和商户的利益受损,在出现银行卡业务风险隐患时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条银行卡业务处置预警机制的完善

  一、要求发卡行和客户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的相关资料,对违规者按照《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依照《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金农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支行必须坚持岗位明确分工,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建立业务交易授权制度,对存取款交易实行额度授权制;大额现金交易实行登记报备管理;对发卡、挂失、冲正、冻结、修改卡资料等实行授权办理;对atm交易实行限额管理。

  三、发卡行要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一名风险事件联系人。对于银行卡业务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商户欺诈事件、受理银联卡的机具被非法改装、假冒卡、伪卡、待发的有效卡丢失或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将其情况逐级上报至总行电子银行部。事后写出风险情况报告。

  四、发卡行在进行银行卡风险调查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保密原则,风险事件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的机构泄露或向社会公开。在atm交易凭条、账单、网页、移动通讯设备或电子邮件中显示卡号信息时,采用卡号屏蔽的方式保护卡号安全。要加强对其atm机和自助银行的定期巡视检查,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控。对已安装的摄像监控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监测,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严禁内部管理人员任意查询、修改客户信息,业务需要必须照章办事。

  五、发卡时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金农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申请书相关要素,严把开户关。为批量代发工资等户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第七条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第八条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对银行卡业务正常运行影响程度及对相关利益者受损程度,划分为:重大事件(Ⅰ级)、严重事件(Ⅱ级)、一般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及措施

  第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下处置原则:

  1、预测性。做好预测监控工作,尽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2、系统性。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从各个方面的因素出发,采取系统性的措施,保障整个银行卡业务正常进行。

  3、可操作性。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时,应符合实际,要具有操作性,各项措施讲究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优先性。在对突发事件应急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措施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责任落实和具体到个人。对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的,要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和停止其从事本职工作,接受内部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情节严重者除了经济处罚外,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加强业务培训,重视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员工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临柜人员对银行卡业务操作水平和有效身份证件真伪的识别能力及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对不适合业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做调整。对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商户立即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要项包括,交易单据及相关凭证、发生的事件和地点、pos机具相关状况、商户经营状况的变动。对于发生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导致银行卡无法正常受理的情况,首先做好向持卡人的解释工作,再银行卡中心和联合科技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再最短的时间内消除故障。

  第十一条一般事件的预防及处置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责任落实和具体到个人。如果发生飞天卡丢失之类的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锁定相应卡的卡号,建立内部自查自检制度和机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所丢失的卡,减少损失。由于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引起的一般事件,立即对不合格的当事人采取下岗待业措施,再培训后上岗。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加强业务培训,重视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员工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临柜人员对银行卡业务操作水平,对不适合业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做调整。对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或共谋进行犯罪的事件,要进行严格的、有力度的查证,在查证商户不法行为后,协助收单银行及相关专业化服务机构对商户采取警告教育、暂停交易、解除协议等措施,并列入特约商户黑名单。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了解特约商户的信誉情况,发现信誉下降的商户,应立即对其采取措施并反映汇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资格;检查特约单位在受理卡及交易业务时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处理,及时纠正违章、违约行为;检查特约商户是否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机具与凭证,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列入特约商户黑名单。由于卡质量、

银行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强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和长时间干旱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按照《海南省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快速处置,协同应对。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一旦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厅办公室、种植业处、南亚办、畜牧兽医局、农机化局、计划财务处、农产品质量处、科技教育处、种子站、植保站、土肥站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2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部署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解除的决定,向灾区组派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协调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3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报送、发布和防灾减灾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和落实农业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种植业管理处:负责收集、核查、汇总、反映粮食作物、瓜菜等农作物灾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

  南亚办:负责收集、汇总、反映热带作物灾情;组织、指导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畜牧兽医局:负责收集和反映畜禽受灾情况;督导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饲料及畜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消毒、检疫等措施,组织协调种畜禽及兽药等应急物资供应;督导各地做好死亡畜禽处置工作。

  农机化局:负责督导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争取、落实农业和农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参与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处:组织协调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科教处:组织灾后农业科技服务;参与农业生产救灾技术指导。

  种子站:负责落实省级应急种子储备;做好灾后农作物种子的调配与供应。

  植保站: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协调农药等植物保护物资供应。

  土肥站:指导受灾和复产农作物肥水管理;组织指导毁损农田复耕;协调复产肥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2.4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2.5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作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3)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4)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5)视灾情,提出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的意见与安排等。

  (6)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7)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3.1.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1.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1.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1.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兽药、饲料、肥料、农药、药械、柴油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1.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暴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持续干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时,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3.2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为四级灾害(以下各等级灾害: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该等级)。

  3.2.1 Ⅰ级灾害(特别严重灾害)。

  (1) 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市县的区域性特别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

  (2) 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特别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且成灾面积4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5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50万只以上,或者全省直接经济损失30001万元以上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2 Ⅱ级灾害(严重灾害)。

  (1)发生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区域性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200-300万亩。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以上,且成灾面积3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3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20万只以上,或者区域性直接经济损失5000-30000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3 Ⅲ级灾害(较严重灾害)。

  (1)发生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区域性较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1-15%,或受灾面积达到100-200万亩。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较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且成灾面积2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1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10万只以上,或者地区性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4 Ⅳ级灾害(一般灾情)。

  (1)发生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区域性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0%,或受灾面积达到50-100万亩。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且成灾面积15%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0.5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5万只以上,或者地区性直接经济损失1000-4999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接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紧急信息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报请厅长或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采集

  预警信息。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务厅的水情信息,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各市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及成灾信息。

  采集途径。省农业厅与气象、水务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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