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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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璀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开始于20世纪中期,那个时期在哈特和富勒长达十余年的对峙的同时,也促进了自然法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飞速发展。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做了名为《实证主义和到底与法律的分离》的学术报告,而哈佛是当时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最为繁荣的地方,哈特本人也于1958年以同名论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这篇论文中,哈特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以试图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划定界限:一项规则和一个体系是否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概念上是与其道德相分离的。依据此观点,哈特否认了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必须符合道德作为前提性条件,为法律实证主义做正面辩护,反驳富勒等自然法学家对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这场对峙的序幕。而富勒也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实证主语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对哈特提出的观点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击。富勒则认为:法律史一项含有道德目标的人类规划,从概念上根本不可能把道德和法律分开来。围绕着他们两个的对峙,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具有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观点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心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面,这个问题成了新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
菲尼斯的理论体系作为新自然理论的一支重要派别,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当然也是无法回避的,但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讨了这个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点我们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本书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的是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注重于在伦理学上的考察,但不是对于法律、政策等做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分析,而是把研究重点集中于法律特别是实体法的本质上面。菲尼斯的理论直接渊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但他的理论还有一个间接的却也是同样重要的来源,那就是间接来源于他在美国的同时格里塞斯。作为一位著名的神学家和伦理学家,格里塞斯本人同时也是一位古典理论的研究专家,在古典理论的把握和研究等方面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菲尼斯也曾经谦虚的说自己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领域中所运用的各项原则都是阿奎那在他关于实践理性、自然法、明智和正义的著作实质上使用有了的原则。格里塞斯的研究使得阿奎那的这些原则的表现和意义变的清晰起来,他自己的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所展示出来的伦理学思想乃根植于对格里塞斯的古典论证之再现和发展以及对阿奎那理论之理解中。由此可见,菲尼斯把自然法理论实际上看成了一种道德哲学理论。
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立足于对价值中立的研究方式的反思,也就是对描述性社会科学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菲尼斯在书中提到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并且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证实,除非理论家本身参与了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类从而确实为实践理性所需要的事物之评价和理解,否则他就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性的描述与分析。菲尼斯在前言中就提到法律实证主义是他进行研究的背景,其实也就是研究的对象。菲尼斯认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例如边沁与奥斯丁等人没有注意他们所选择的概念的实践意义,而哈特、拉兹等人虽然关注了概念内容的实践意义,但是他们的观点变动不居,并且拒绝对内在或者法律观点本身的中心情形和边缘情形进行区分,其主要意图还是旨在描述。菲尼斯提出,除非理论家在关注问题时能判定实践理性的必需条件到底是什么,否则他不能确立从哪种实践观点的中心情形来确定其主题的中心情形。因为如果理论不想沦为一堆用缺乏可通约性的术语描述的大量事实堆积的垃圾,就必须对其意义和重要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菲尼斯特别关注理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并由此将理论建立在恰当的基础之上。于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开篇,菲尼斯即提出“存在某些人类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被保障,也存在某些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唯有这些制度才能满足。本书的目的是界定这些善与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因而展示这些制度怎样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得以证成以及它们可能存在缺陷的方式。”因此,菲尼斯在该书中所重点论述并且受到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便是他对人类基本善的界定,可以说基本善构成了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石(菲尼斯的自然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一组关于人类兴盛的基本形式而有待追求和实现的基本实践原则;第二,一组实践理性的基本方法论要求,它们区别合理的实践思维与错误的实践思维,并且在考虑所有的要求之后,就能得出标准以区别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第三,一组普遍的道德标准。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基本善)。而菲尼斯所要关怀的主要问题——人应该怎样活着——也在基本善的界定中得到解决。
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基本善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即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经验、社交、实践理性与宗教。其中第一个基本善是生命,它是指使人保持良好自决状态的生命力的各个方面。菲尼斯认为人对于生命这个基本目的的承认、追求与实现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一的。此处的.生命含义较平常更为广泛,但菲尼斯对生命的理解并不限于此。菲尼斯认为即便是有缺陷的生命也是一种基本价值(菲尼斯对植物人的生命之关注也可以佐证他的这种观点。菲尼斯还认为,没有意识的生命是否具有任何价值,以及一个人的活的身体是否是一个人,是通过理性决定的问题,而不是由情感与修辞性地被激起的想象来决定。第二个基本善是知识。菲尼斯所言的知识有严格的限定,菲尼斯所言称的作为基本善的知识,是指因其本身原因而被加以追求的那种知识。第三个基本善是游戏。菲尼斯的这个判断与很多思想家有巨大的区别,人们一般认为游戏在人类生活中仅仅具有极其次要的地位,尤其对于从小接受集体主义教育与等级化教育并且极其重视实用理性的中国人而言更是如此。然而,菲尼斯坚持自己的立场,他认为某些分析人类福祉的伦理学家忽略这个基本价值,而人类学家则会注意到人类文化中的这一重要而不可化约的要素。菲尼斯对游戏价值的论述诉诸了人的体悟,他认为,游戏的要素能进入任何人类行为,而某些行为、事业等完全是游戏,游戏有其自身的价值,也是其自身的价值。美感经验是菲尼斯理论中的第四个基本善,即人欣赏外在于人的美的形式之内在体验,它无需涉及人自身的行为。在菲尼斯的基本善的清单中,第五个是社交(友谊)。菲尼斯认为,社交价值的实现是多层次的,在最微弱形式上讲,社交的价值可以在人们之间最低限度的和平与和谐中实现,而最强形式则是完整的友谊之花,即为朋友的目的、为朋友的幸福而行事。第六种基本善就是实践理性,是指使自己的智慧对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以及性格形成等问题产生有效影响(在行为中产生的实践推理方面)。第七种基本善是宗教,即人类自身(以及人类能够创立和维持的秩序)与神之间确立和维持妥当关系的观念。
在菲尼斯这里,基本善详尽无遗地包括了所有的人类价值诉求。而一旦认定基本善详尽无遗,那么所有人类行为的目的都包含在基本善的范围之内,这也就意味着,人类尽管有着多样性的追求,社会尽管是多元的,但是不管人们有多少的目的,却都逃不脱基本善,即基本善的清单囊括了自由选择的范围。在菲尼斯看来,这种设定并不是基于意识形态等因素,而是基于人的自然倾向。
在人类基本的善的理论之基础上,菲尼斯系统地总结了把人类基本的善的判断转化为在此时此地应该做什么的判断的几个实践性原则,并且把它们称为“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1.首尾一贯的生活规划;2.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价值;3.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人;4.对某些特定的和局限的方案保持某种程度的超脱态度;5.不轻易放弃自己的承诺;6.不用无效率的方法浪费自己的机会;7.不选择会损害或阻止基本的善的实现以及对其进行参与的行为;8.培养共同体中共同的善;9.按照一个人的良心去处世。这九个基本要求的最终结果就是道德,“这里完全可以说每一个这样的要求都是道德判断或责任的一种形态”,因此菲尼斯又称这些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为“责任的各种形态”(the
responsibility)。由此可以看出,菲尼斯的道德哲学理论是一种明显的目的论,但他不专注于单一的人类理想,所涉的范围更加广泛。从他对第一性道德原则之形成过程的论述中可以见出他所怀有的人类总体的完善的理想,他指出,第一性的和最抽象的道德原则是这样形成的:在为了人类的善及避免与之相反的自愿行为中,一个人应该选择或意愿那些能够与总体的人类完善相容的各种可能性……而总体的人类完善并不是受人类行为所影响的事务状态,它是共同体的一个理想,是在全部基本的善中的所有人之完善的一个理想,是一个理性和善良愿望的理想。菲尼斯还认为上述那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全都是自明的,他运用了阿奎那的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指出所谓自明的不是指它们是明显的、或是直观的、或是具有理性的人们立即能同意的,而是指它不能由比它更为基本的原则或原理派生出来。它不需要被证明,它们是被前设的或者在作为证明的东西中展开自身。这些自明的善和实践性原则没有描述世界,我们也不能通过睁开眼睛把它们看上一眼就马上能证实这些善和原则,但它们对任何从事探寻事实以及对理论性判断(包括历史的和哲学的判断)有经验的人都是很明显的。反对这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将使人们没有相应的能力去追求知识,在所有的这些方面理论理性的原则都是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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