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时间:2022-11-18 17:23:34 代理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代理合同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代理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代理合同6篇

代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指定行政区域内的代理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 特许代理产品名称

  二、 特许代理区域: 省 市 县(区)

  三、 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附产品价格表)

  四、 甲方对乙方的销量要求: 乙方首批进货量为 万元,年销售目标约定 万元。乙方每季度至少从甲方购进产品 万元,否则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核定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给核定区域内下级代理商供货价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其它代理商权益行为的处置权利;

  (3)有收集乙方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工作总结的权力;

  (4)指导促销活动方案和召集必要的工作会议的权利;

  (5)有对乙方销售业绩和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处罚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为维护乙方区域代理权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所代理权的产品;

  (2)保障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包装,并按时发货; (3)负责提供乙方正常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

  (4)每一个合作年度,乙方超额完成协议规定销量总额要求时,甲方应给予乙方超额部分 的奖励;

  (5)协助乙方对其销售网络进行终端包装和维护。

  3、乙方权利

  (1)享有本协议规定区域内所代理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及要求甲方对此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利;

  (2)享有甲方货源紧俏时优先供货的权利;

  (3)享有所代理产品改进意见反馈和新产品开发进度的知情权。

  4、乙方义务

  (1)全权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负责本区域内甲方产品保护情况的调查和上报,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不得在本协议代理的区域外销售产品,不得更换甲方包装、商标或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出售;

  (4)负责代理区域内的通路建设,保证销售点具有以下条件:设在相对繁华区域,交通便利,形象和档次良好的商场,显著位置,并素质较高的专柜员;

  (5)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代理区域内的促销活动和市场推广工作;

  (6)按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格制定代理区域内的零售价格,若价格上下幅度大于20%,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二个月内甲方无法按原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而乙方又未通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本协议自行作废。

  六、定货及运输约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确认订货通知,并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按乙方指定地点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首批产品的定金 元,待乙方提货时转为货款。

  七、退换货规定

  乙方从甲方购货后原则上不得要求退换货,但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型号与订货单不符,乙方可自收货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调换产品要求。但必须保证原产品完好、附件齐备、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所需售后服务的材料应以月订单形式向甲方提出。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乙方执行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即自动生效,有效期壹年,至 年 月 日终止。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

  1、代理权限

  甲方将自身生产、经销、代销产品(以下统称_______产品)的区域经销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商定区域内自行开设门店经营_______产品,该门店的规模、设施、设备等应符合甲方要求,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经销_______产品,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消费者及_______业务人员服务。

  2、代理年限

  授权经销的期限为_______年。

  3、代理条件

  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依法经营。

  4、代理区域

  授权经销商的地址为_______省(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_区域。如变更经营地址,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备案。乙方只能在授权店内进行_______产品的销售活动,并严格按甲方的有关规定为_______________提供相关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的形象方案要求进行店面的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改进日常经营活动,学习、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服务规范等制度。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方面,乙方应全力配合。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甲方制订的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零售价格,乙方不得私自打折销售,对乙方私自打折销售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扣除保证金,直至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执行甲方制订的全国范围内或区域范围内的各种销售活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拒绝参与、执行甲方的统一活动。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甲方规定的定货时间与手续,对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订货行为甲方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未与乙方解除合同或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将不再在该区域内开设授权经销商,以保护乙方的收益权。

  8、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乙方待遇。

  9、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甲方新近增加的产品,在甲方可以满足乙方订货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拒绝乙方的订货要求。

  10、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新产品知识的培训,除缴纳培训必须的费用外,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持乙方在约定区域内的经销店独自经营权,即在约定区域内没有第二家授权经销店。

  2、乙方在与其他授权经销店同等条件下,有权利享受同等待遇。

  3、乙方有权要求参与公司在全国或授权经销店的所在区域组织的涉及授权经销店的各种促销活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日期、数量等供应产品。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组织各种经营与产品知识培训。

  6、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更改销售价格。

  7、乙方不得转让授权经销资格。

  8、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有义务按甲方的销售规则进行产品销售;有义务为甲方的优惠顾客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四、代理价格及数量

  1、一次进货量不低于_________套。

  2、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3、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4、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五、市场零售价:每套_________元。

  六、付款、运输方式

  1、结算方式:所有产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2、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3、退货: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_________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

  4、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退款;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

  5、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如乙方违约跨区销售,一经确认,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的额赔偿给甲方。

  2、自乙方代理资格生效之日至代理资格失效之日内,甲方不得再到乙方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有违反,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___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数额赔偿给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如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分歧,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_____人民法院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可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 (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________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_______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4

  代理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利益,而一般只有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那么代理人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此时,在代理合同当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在代理的过程中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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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

  违约责任有哪些特征

  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哪些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为什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在实践是怎么认定的呢?无权代理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前面两个问题。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陈某的女儿替被告立据向原告彭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0%,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1999年初分别归还原告600元和400元,20xx年5月归还1000元,20xx年2月归还300元。彭某追要余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审判]

  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儿代理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应属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原告依借据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时,被告没有表示否认,且已实际偿还了部分本息,应视为被告已追认其女儿的行为,故而被告应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被告代理的本人并非一定不利,因此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非一定无效。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例如,被代理人接受相对第三人的义务履行或向相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都视为追认。但追认须是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承认,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使其效力从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该无权代理行为自行为成立时就对被代理人发生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对于陈某的女儿代理借款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并未向彭某表示反对,相反,陈某以自己还款的行为追认了其女儿的无权代理行为。陈某就应承担其追认的后果。

  2、第三人有催告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在来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作出是否追认的明确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第三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第三人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不确定状态早日确定下来。催告权行使的对象为被代理人且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而撤回行使对象为无权代理或被代理人。若第三人明知代理无权代理还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享有撤回权。本案中,彭某不知陈某女儿是否有代理权,在陈某追认前,可以撤回实施借款的意思表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但在陈某追认后,彭某则不能以陈某女儿的所为为无权代理为由行使撤回权。

  3、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陈某女儿代为立据的无权代理行为,经陈某事后追认,已变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对陈某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陈某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情]:被告姜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于被告某实业公司经营。20xx年1月4日,姜某因酒后驾车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因该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xx年4月5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及其车辆挂靠单位某实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讼期间,王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两被告共赔偿原告135000元。后两被告均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舅舅穆某代原告从被告实业公司收取了赔偿款,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实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协议已达成,以后与该公司无关。

  20xx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穆某出具的承诺书,认为穆某作为原告的舅舅,一直参与前期赔偿事宜的处理,在双方对前期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穆某又代原告收取了赔偿款,穆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认为是穆某的个人行为,对原告无约束力。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已委托他人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此,被告实业公司也是明知的。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现原告对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予认可,故穆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实业公司仅以穆某是原告的舅舅来推定其具有代理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则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姜某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对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实业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承担责任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等等。基于这种种客观的事实,使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相对人据此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客观的表象,仅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本案中,原告与穆某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但原告受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穆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且穆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故穆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及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有哪些?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又是如何采取的?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这样,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但这种方式需方一般不会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9、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如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对于诉讼标的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10、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好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问题,如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以及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内容?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应的事情,但一般代理人都是有代理权限的。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究竟我国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法律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我国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要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被代理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滥用代理权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

代理合同 篇5

  广告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____》广告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并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双方关系

  1.协议双方均为公司法人,作为相互独立的缔约人。

  2.乙方愿意作为《____________》广告代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

  《____________》广告代理。双方承诺,为拓展《____________》的广告业务、为维护并提升双方的商业形象和声誉共同努力。

  3.双方同意,除协议中已表达的相互关系之外,各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的债务或经营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双方同意,乙方代理甲方广告业务的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将广告代理权转授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广告代理的资格,并要求经济赔偿。

  5.为沟通情况、交换信息、协调业务,双方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工作协调会议。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广告版面,版面按协议月度安排:每月提供不少于__________个版面;如有特殊广告版面要求,应提前一周向甲方申报。

  2.甲方按协议数量保证乙方广告版面或乙方广告版面未能充分利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广告版面。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业务开展情况;审定、发布乙方承揽的广告。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广告刊例价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有义务让乙方知晓每月杂志的选题,供乙方在广告代理业务中参考。甲方同意乙方拥有对拟开展专题活动的建议权。

  5.甲方同意为乙方联络的客户提供广告设计、活动策划和相应的支持,根据双方协议,收取相关费用。

  6.甲方同意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杂志广告刊登的签订单位。为配合广告业务的开展,甲方同意在协议期内每月向甲方提供杂志8本,甲方从乙方的利润中扣除杂志成本。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责任全力开拓《______________》广告市场,培育客户群,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不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的利益以及甲方的声誉。在市场开拓中,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代理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广告刊例价格同客户洽谈业务。特殊情况由乙方请示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提供甲方刊登的所有广告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乙方违反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代理的广告,经甲方审核,如因相关资格不具备而导致不能刊登,乙方应及时通知客户,经客户确认后尽快办理退费手续。

  3.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的办法:按照广告客户的实际到款额,甲方得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的比例结算,各自承担税费。乙方在广告款到位后一周内同甲方结算。双方参与织的经营活动,扣除活动成本后按甲方得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的比例结算,各自承担税费。

  4.《______________》为月刊,每月_____日付印,_____日截稿。乙方至少应在截稿期前_____天(每月_____日前),将广告菲林片(四色、175线、3mm出血,简体字版)及定版通知单,交付甲方审稿、印刷,以不影响甲方的出版日期。由于乙方延误使广告不能在当期杂志刊出,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准确的广告客户资料作为备份。乙方与广告客户的合作协议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纠纷或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6.乙方在协议期内,每月应向甲方通报一次广告招商情况,以协调双方业务。乙方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通知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正常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外部条件被严重破坏,使双方合作举办的活动受到阻碍或取消,甲方除将相关费用退还广告商外,不对乙方及其联络承担其他责任。乙方对此均表认同。

  2.已经立项的活动因某种原因需要延期,双方认同属于正常情况,不属违约。

  3.甲方保留因外部因素的改变而改变出版日期、版面数量的权力,但应在_____天前将上述变动通知乙方。双方同意上述变动不影响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五条 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议方应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公司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公司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

  7.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况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合同 篇6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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