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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时间:2023-01-15 18:34:33 学习总结 我要投稿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转眼间充满意义的学习生活就已结束了,相信你积累了不少学习心得,这时候,最关键的学习总结怎么能落下!现在你是否对学习总结一筹莫展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篇1

  古代部分

  立法

  一、西周的立法

  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a、出礼入刑;

  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

  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

  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

  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

  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

  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

  三、秦汉:

  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

  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八议”入律。

  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立法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12篇500条。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篇目与《北齐律》大致相同。唐律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六、宋元时期

  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

  2、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

  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七、明清

  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是明初一种刑事法规。对原有刑罚一般都加重处罚,而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是中国历史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除律典外,清代还有例,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行政法的性质。

  刑法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一共有八个方面的原则,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以身高为标准。

  二、汉代的刑制改革:

  景帝颁布《箠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八辟”制度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内容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它是后世“十恶”的前身。其内容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规定为五种。

  (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开始,北齐和北周继续采用。

  (4)废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四、《唐律疏议》中的刑法制度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3、“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附配。

  4、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5、“五刑”:承用《开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规格有所变化。

  6、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犯罪(注意)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换为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

  (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党罪与充军刑:党罪创立于洪武年间。充军刑是指强迫犯人道边远地区服苦役,远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从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规定了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3、与唐律相比较,《大明律》在刑罚上的一个特征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

  1、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

  (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允许解除的条件)和三不去(禁止解除的条件)

  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

  二、宋代:

  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沿革:

  1、中央司法机关:历代在中央都是皇帝掌握最高的审判权。此外还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北齐的大理寺→唐时的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设审刑院→明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廷杖、厂卫司法。

  2、地方司法机关:

  (1)西周:士师、乡士、遂士。

  (2)秦汉: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同时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4)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5)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6)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7)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注意其管辖的案件的不同:州县是所有案件的第一审级,并有权审结判处笞杖刑的案件,大多数是民事案件,然后把自己无权的案件逐级上报,这样徒刑案件至督抚,军流案件至刑部,死刑案件至皇帝。)

  二、诉讼制度

  1、西周:

  (1)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为狱;断狱与听讼

  (2)五听(辞、色、气、耳、目);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官吏,国人。)

  2、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4、唐代的司法制度:

  (1)“三司推事”;

  (2)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5、宋代的翻异别勘与证据勘验制度

  6、明清的会审制度:注意会参加的官员。

  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后案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1)明: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2)清:秋审、朝审、热审。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篇2

  【大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脏,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 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 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 《新律》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司法考试。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法国民法 典》与《德国民法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篇3

  刚接触让人头疼的法制史的第一天,不知如何开始,则可用书面列出以下的行动步骤予以各个击破:

  1、拿出考试大纲,将其中涉及的法制史今年不考的内容在教材中删除;

  2、将今年新增或变动的内容(如明刑弼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作特殊标记;

  3、拿出历年真题,把法制史部分的题目先看一遍,感受一下法制史大概考些什么内容,形式,分值,难度如何,大致有个了解;

  4、开始详读教材每个章节,如一小时完成6页;

  5、边看边做些笔记或者划出重点,结合考纲要求。

  假设第一天你根据以上所说完成了中法史的阅读,但自知学得不扎实,第二天可以如此进行:

  1、拿出考纲,对照着考纲上的一个个小点,看一个点回忆相关章节,回忆不起来的记下来,稍后集中翻书补充阅读;

  2、翻开教材,将之前记录下的回忆不起来的内容全数再阅读一遍;

  3、拿出历年真题,检测一下知识点掌握程度,重复阅读;

  4、感受出题者的思路,自己给自己出题,同时解答。假如事情本身很艰巨,就逐步进行。

  精华总结,有两点必须特别加以注意:

  第一、每一个行动步骤都要非常简单,而且很快即可做好。可能的话,应使每一个步骤在几分钟之内能处理完毕。

  第二、第一个行动步骤都必须以书面列明,因为如不这样做,就可能永远不会针对拖延的事情采取行动。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篇4

  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中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8.隶臣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隶,主要来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约法省刑:约法省刑是汉初的立法原则之一,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立法原则。

  1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13.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

  15.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

  16.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17.纳礼入律:强调以礼指导立法,以礼充实立法,使儒家的“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18.律令分修:

  19.八议:所谓“八议”制度,是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对象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0.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管制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21.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22.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23.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名称。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4.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由长孙无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十二篇。它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5.名例律:唐律第一篇是《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其中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26.同居相容隐: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容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

  27.私罪、公罪:所谓“私罪”,就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所谓“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且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8.三司推事(三司会审):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29.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30.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31.编管:编管是将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2.安置: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3.典卖:典卖指典当与买卖。宋代又称“活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4.立继、命继:立继即“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的情形。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

  35.务限法(婚田入务):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36.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的专职官员分别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37.翻异别勘:就是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38.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39.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0.朝审: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41.热审: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42.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篇5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

  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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