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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

时间:2022-12-01 05:03:4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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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

  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繁多冗杂,复习对于考生们来说是一项比较吃力的工作。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

  【法制史考点一】宋代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法制史考点二】宋代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法制史考点三】宋代继承法规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法制史考点四】明代的罪名与刑罚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3)故杀与谋杀

  ①故杀。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隋律》中也有故杀。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②谋杀。

  明、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据张裴的解释,“谋”是“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张裴对“谋”的解释对于“谋杀”概念的发展、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从后来的《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把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便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准则是事项预谋的存在与否,而恰恰是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但是,显然,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之内已经很难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

  【法制史考点五】法国法律制度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法制史考点六】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 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

  (1)美国创立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立本国法的过程中出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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