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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时间:2021-06-23 20:34:4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

关于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68号)及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黑社险发〔2016〕11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17年度参保企业及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017年度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780元。

  参保企业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企业申报材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财务决算报表;福利待遇发放明细等;

  2.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企业签章)及数据盘;

  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三十一);

  4.其它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三、企业申报基数核定流程

   1.数据下载: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下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前先使用“养老保险数据管理”模块生成本机构各缴费单位当年缴费基数数据盘,缴费单位于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拷取,按当年1月至12月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填报下年度使用的缴费工资报盘数据。

  2.申报:缴费单位将缴费工资数据盘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回传),业务人员依据单位工资报表等材料核定职工缴费工资的准确性,使用“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将单位申报的新缴费工资数据信息导入数据库,并提交审核人员。

  3.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依据审核材料对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的缴费工资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完成业务的审核及系统操作。

  4.缴费基数启动: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确认缴费工资申报结束后核定并启用新缴费基数,由系统按省社平工资标准对缴费工资进行校验。

  5.缴费基数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印章后交由缴费单位核对并进行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及参保人员核对确认后加盖单位印章,再次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四、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度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五个档次,社平工资6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31068元,年缴费金额为6213.6元;社平工资7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36246元,年缴费金额为7249.2元;社平工资8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41424元,年缴费金额为8284.8元;社平工资9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46602元,年缴费金额为9320.4元;社平工资10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51780元,年缴费金额为10356元。

  五、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要求

  1.参保企业应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对于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暂时将该单位的参保人员做批量冻结,待企业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后再生成单位收缴台账和计划。

  3.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后,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暂时调整为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一致,待地税据实征缴后,按税务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据实记账。

  4.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调整以个人自愿申请为原则,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之前。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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