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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

时间:2021-11-23 16:27:44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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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

  民法物权是成人高考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考试,要想在成考考试中发挥的更加出色,首先还得复习好民法物权的相关知识点。那么关于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成考民法物权考试指南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成考民法相关知识点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问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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