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研究

时间:2022-08-03 18:39:00 考核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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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研究

生产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传统手段,如何使传统手段焕发新的生机,笔者重点从罪犯劳动能力分类和与之对应的考核制度方面进行了总结和思索,努力使生产劳动更好地服务改造罪犯这一监狱中心工作。

关键词:罪犯、劳动、考核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该条款阐明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为了实现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目标,监狱工作者必须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将罪犯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考核标准。笔者就从罪犯劳动改造考核的角度对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和自身的思考进行阐述,对目前监狱在劳动改造方面的做法进行综合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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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监狱建立了对罪犯劳动能力分类制度

监狱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对服刑罪犯有无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大小、特点等进行考察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罪犯是否参加劳动,参加何种类型和强度的劳动,定出适当的劳动指标,并将其完成指标的情况作为劳动改造表现的重要依据。例如监狱工作中就对老、病、残犯进行了鉴定和审批,审批后的老病残犯不再有硬性的劳动指标,而是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罪犯劳动能力进行甄别分类,使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能在一个起跑线上实施劳动改造,尽量避免因罪犯年龄及身体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改造利益的失衡,不至于因客观因素而影响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有利于正确运用劳动改造罪犯。

二、监狱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进行人岗匹配的具体做法

(一)开展多个劳动项目,在劳动项目中进行匹配。在一所监狱或监区内从事多个生产劳动项目,并根据不同项目对人员能力、技术不同的要求实现人岗匹配,使罪犯各施所长,不因为劳动能力悬殊而影响改造效果。如某监狱有电子元件生产、服装加工、制品制作等三个项目,在人员搭配上,就可以把年纪轻的、视力好的安排到电子元件生产和服装加工两个项目上,而把年龄稍大、动作慢、视力差的安排到制品制作上。 (二)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工序中匹配。即使是同一个项目(如服装 2

加工),它也会有多个劳动工序和环节,从而产生相应要求的不同劳动岗位。就拿服装加工来说,大致它可能有裁片、各部位的缝合、压边、上扣、裁线头、熨烫、装箱以及仓管等环节,不同的环节,可以安排不同劳动特长和能力的人,对于裁片、打机子等核心环节,必须要技能娴熟的人当担,而剪线头、装箱等环节则可以由一些劳动能力较弱的人承担。

(三)在直接生产工和辅助工之间匹配。这种人岗匹配方式应该是比较传统,而且好实施、效果好的方法。身体健康,手脚灵活的罪犯安排到直接从事生产岗位上,而安排那些年纪大的,身体有残疾的安排到辅助岗位上,如:打扫清洁卫生、开饭、辅料保管等岗位,让罪犯各尽所能。

(四)定档定级匹配。罪犯劳动,不仅在类别上进行划分,即使在同一工种上劳动,也要体现积极与消极,成绩大小的差别,所以一些地区按罪犯劳动能力的大小定档定级,级别高的劳动任务多,对应的考核分也多,另外还把它作为一种区分先进与落后的精神奖励标杆,较好地促进了罪犯的劳动改造。

三、基于罪犯劳动分类完善相应考核制度

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是改造罪犯的有力武器。它既有监督约束罪犯认真劳动改造的作用,又有调查研究,掌握情

况,合理组织劳动生产,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实施劳动考核的基础和保证。从罪犯劳动分类的角度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 (一)在改造态度方面的考核要跨越劳动岗位的界限,一视同仁。也就是罪犯不论在哪个劳动岗位上,只要改造态度端正,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完成当月岗位规定的劳动量,即可得到一定的考核分(如:云南的罪犯考核办法中这一项罪犯可得劳动规范基本分2分和劳动规范综合奖分1分,共3分),这一点是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最基础的认可。这使罪犯认识到,不论自身条件如何,监狱都给予了自己平等改造的机会,给了自己立功减刑的希望。

(二)通过分级和鼓励超产来肯定先进。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监狱警-察是通过对人均劳动能力的掌握来对任务量进行下达。但如果人人都干平均数,那么能力强的就会造成精力闲臵,能力弱的就会完不成任务受到惩罚。那还不如对罪犯按劳动能力大小进行定级,能力强的干高等级的劳动量,得到更高的考核分及物质、精神奖励,能力弱的干低等级的劳动量,得到更低的考核分及物质、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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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别。在罪犯劳动分类和分级过程中遇到的最普遍和是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鉴别罪犯的劳动能力,目前的劳动能力是真实的还是欺骗性的。笔者认为,在进行教育、惩戒等措施后罪犯仍达不到下达的劳动

指标的,给予一定期限考察(如:半年),这一期限内,观察期完成指标的百分比(如:80%),则考察期后将其任务下达到其完成情况的平均水平,将其定在较低劳动等级,给予较少考核分。也就是说通过较长周期的考察(考核期间按原标准进行惩戒)来确定罪犯的真实劳动能力,以保证罪犯投机行为的存在。

生产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传统手段,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监狱工作的发展,如何使传统的手段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服务改造罪犯这一中心工作,我们监狱工作者应该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思考、研究和实践总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教程(使用)》

完善罪犯劳动考核制度研究 [篇2]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处遇。

第五条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

第七条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三)服从管教,严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狱政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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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犯人对加分、扣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辩,考核评审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扣分审批单》,报考核评审组集体审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据该核定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行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中队、大队、支队(监狱)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权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百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给予加、扣分的,应当及时公布,随时听取意见,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五条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两者分数不得相互替补。凡月度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均满基础分的,其超分可计入累计积分;思想改造不满基础分,劳动改造超过基础分并得奖分的,只享受物质、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凡恶习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同样条件下从重扣分;对原犯罪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给予高分奖励。

第十七条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进行考核;无工时定额的劳动,可参照考核内容,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罪犯在保外就医、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住院治疗期间,不纳入百分考核范围。老、病、残犯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

第十九条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要根据其违纪行为从重扣分,但所余积分仍然有效。解除禁闭或严管,经1个月考察后,继续计分考核。

第二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以前所得积分一律取消,处理后经3个月考察重新计分。

第二十一条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法呈报减刑或假释。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又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十四条劳-改机关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相应的奖罚外,还应在活动范围、通信接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二十五条对罪犯的减刑或假释,由劳-改机关的大、中队干部集体研究呈报,支队(监狱)有关部门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按照罪犯综合改造表现,择优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综合改造表现包括:

(1)罪犯改造的一贯表现;

(2)揭发检举违法犯罪的情况;

(3)罪犯的原犯罪性质、刑种和刑期,对原犯罪的悔改程度,同时,适当考虑原判有无偏轻、偏重的情况;

(4)所获行政奖励次数和奖励总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取思想改造分高的。

第二十六条具有《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六种立功表现的罪犯,不受计分考核的限制,劳-改机关应当予以记功并及时依法提请减刑或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入监后经半年至1年的考察,方可参加计分考核。

第二十八条在提请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九条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核所得积分,供法院审理减刑时参考。待裁定减刑后的下个月起,考核积分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报送材料包括:

(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2)罪犯评审鉴定表;

(3)奖惩审批表;

(4)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决书;

(5)历次减刑、改判裁定书的复制件;

(6)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

(7)计分考核的分数等数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受过奖励或处罚的,区别情况折分入档,与本规定实施后所得积分合并兑现。

第三十二条有关生产劳动的考核和分数划定,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内容和分数划定标准,生产分数应与思想改造分数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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