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诊疗制度

时间:2022-08-03 21:20:52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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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人诊疗制度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病人诊疗制度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青岛西海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

职业病人诊疗制度 [篇2]

为规范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诊断鉴定

(一)每年由公司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公司企管科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二)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有关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公司劳资科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公司工业卫生科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

报告。

(五)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劳资科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治疗康复

(一)公司井下员工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健康体检,职工医院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

(二)对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修养。

(三)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公司人劳科安排合适工作。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业卫生科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六)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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