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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时间:2021-11-22 12:16:00 职业病 我要投稿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

为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次强调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各地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覆盖到每个地市,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根据2017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加强对存在粉尘、有机溶剂和放射性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年多来,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笔者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几点对策。

1 职业危害不容忽视

1.1 福建三明市是重工业基地,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我市现有企业1 885个,存在粉尘、毒物、物理因素有毒有害企业1097个,涉及到国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私营公司、港澳台投资公司、外资企业。截至2003年,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4·78万,慢性职业病患者2655例(其中尘肺2 353例,慢性中毒97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职业性眼病111例,听力损伤33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3例),疑似职业病3 000多例。199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120项,报请卫生监督机构审查160项,仅占总项目14·3%。《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必须“三同时”验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 120个项目中,报请卫生部门进行评价的仅有40项,占3·6%。

1.2 2003年我市对乡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604个单位进行调查,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企业222个,厂矿雇工11860人。对2 818人进行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25例,职业禁忌证57例。

1.3 建市以来发生71起中毒事件,中毒321人,死亡47人。

1.4 修建隧道民工矽肺患病严重,我们曾对372名参加修建隧道民工体检,发现矽肺183例,矽肺检出率为49·2%。

2 应对职业病危害的对策

2.1 面对职业病危害,市政府、市卫生局采取有力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用人单位法人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由市卫生局等十五个部门制定的本地区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同时,又开展了职业病专项整治,加强了放射源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及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下发配置职业中毒及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仪器计划,为有效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2.2 提高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收到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业主对职业病的危害性仍缺乏认识。市卫生主管部门与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联合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提高对职业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开展了经常性卫生监督。一年来对全市1089个厂矿监督抽查,只有405个厂矿职业卫生符合要求,仅占37·19%。2003年加大了对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力度,共体检10502名作业人员,新发现职业病患者54例,保障了工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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