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企业职业病桅防治措施

时间:2017-05-11 12:14:10 职业病 我要投稿

企业职业病桅防治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社保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还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的编制。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

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

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 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防疫机构职责

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门领导下,主要负责:

(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二)本级有害作业场所及全集团千米以上长大隧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四)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

子(分)公司防疫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检测监控、职业健康检查,尘肺患者的健康复查、监护、台帐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部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七)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八)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第三章 预防及监测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每年不少于四次。公司、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检测、监测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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