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职业病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3 21:12:44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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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职业病管理制度

急性职业病管理

急性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二.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五. 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只要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首诊医疗机构都必须在2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居住满一年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卫生部门按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3类,发生急性职业病1至9人的为一般事故,需要在6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急性职业病10至49人或者死亡1至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至4人的为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为特大事故,两类事故均应当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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