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

时间:2022-08-03 21:09:20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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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分厂、车间。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残人员的伤残鉴定级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2 HSE管理部牵头负责对因公负伤人员的事故调查、取证及资料的整理和报告;负责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

2.3 财务部负责工伤、职业病待遇费用的支付。

2.4 工会负责工伤、职业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 管理流程

3.1 工伤认定条件:

3.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1.4 患职业病的;

3.1.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3.1.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1.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1.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2.4 员工有3.1.2.1和3.1.2.2条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3.1.2.3条款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1.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3.1 故意犯罪的;

3.1.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1.3.4 工伤、职业病的申请

3.1.4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所在单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鉴定小组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做出初步鉴定结论并向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1.5 员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员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2 工伤、职业病申请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3.2.1 工伤、职业病人员申请书。

3.2.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2.3 根据技术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职业病诊断及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形成的工伤事故档案。

3.2.4 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单位证实及证明人材料。

3.2.5 根据工伤鉴定小组处理意见形成工伤鉴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3.3 工伤、职业病待遇:

2

3.3.1 按照地方劳动鉴定部门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劳动鉴定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3.2 工伤、职业病员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3.3.3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发生报公司工伤事故的责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并取消年度先进单位资格。

4 相关文件

4.1 《劳动法》

4.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3 《工伤认定办法》

5 记录

5.1 工伤事故档案

5.2 《人身伤亡事故统计台帐》

6 术语和定义

7 附则

本规定主要编制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编制人:郭云峰。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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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编号:Q/GL-HSE-006-2011。

本规定自2011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Q/GL-HSE-006-2017)同时废止。

3

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 [篇2]

为控制和消除工伤、职业病危害,防止工伤、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加强工伤和职业病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伤、职业病范围及其认定

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倒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矿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工伤职业病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申请;

(2)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职业病报告,或者劳资科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职业病报告。

二、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查体

(1)每年由医务室制定职业病查体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2)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必须拍胸大-片,建立健康档案。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者有尘毒危害的作业。接触粉尘、毒物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的工作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定期查体时间间隔

a对在岗和脱离粉尘作业工人,属Ⅰ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50%)每2-3年拍片检查1次;属Ⅱ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10%~50%)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属Ⅲ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10%)每4-5年拍片检查一次。

b尘肺患者每年拍片复查1次。观察对象根据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属于Ⅰ级管理者,每年拍片检查1次;属Ⅱ级管理者每2年拍片检查1次;属Ⅲ级管理者,每3年拍片检查1次。

2、职业病诊断报告

职业病诊断按卫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执行;职业病报告按卫生部【88】卫防字第70号《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3、职业卫生档案

(1)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

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2)医务室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档案》,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认真、细致的填写各种档卡,内容准确、完整,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三、工伤职业病劳动签定和评残

1、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由矿长、总工程师、工会、安全科、生产办、劳资科、医务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安全科、劳资科、医务室负责劳动鉴定材料的收集,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定期进行工伤职业病的劳动职能鉴定和评残。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领带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4、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四、工伤职业病待遇

1、劳资科负责工伤职业病待遇的执行。医务室负责工伤职业病的治疗和疗养。

2、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工伤职业病待遇按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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