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时间:2022-08-03 21:06:50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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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1.1 程序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根据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提出的预防控制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实施。程序如下:

a)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的方法及内容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b) 与控制:建立听力保护计划,实施职业暴露评估、工程控制及行政控制、护听器配备使用、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告知、培训及档案管理等,并评估听力保护计划有效性。

程序参见附录D。

1.2 内容

1.2.1 听力保护计划

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听力保护计划的编写指导书参见附录E。

1.2.2 噪声职业暴露评估

当用人单位任何作业岗位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用人单位应建立噪声暴露评估系统。应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噪声暴露水平测量及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评价。

1.2.3 工程与行政控制

1.2.3.1 工程控制

噪声的工程控制应按GB/T 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噪声作业工人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1.2.3.2 行政控制

当工程控制不足以控制噪声暴露时,应使用行政控制加以补充。应通过减少员工噪声暴露的工作时间或者操作方式的改变进行行政控制。当噪声暴露不可避免时,应使噪声暴露人数最小化。为劳动者提供安静、干净、舒适的休息区,使劳动者定期地远离工作场所的噪声。

1.2.4 护听器配备使用

1.2.4.1 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使用护听器、确定护听器选型等。 应提供三种以上护听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劳动者选用。

1.2.4.2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超过100 dB(A)时,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当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85 dB(A)时,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当护听器佩戴人员的作业环境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护听器的选择。

1.2.4.3 选用的护听器其有效声衰值可根据以下方法估计,并分析评价其对工人的听力保护效果:

a) 若选用护听器标注的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则按SNR × 0.6估计。

b) 若选用的护听器标注的单值降噪值NRR,则按以下方法估计:

有效声衰值= (NRR×(1-0.25)-7) ,耳罩;

(NRR×(1-0.50)-7) ,成型耳塞;

(NRR×(1-0.70)-7) ,其他耳塞。

1.2.4.4 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利用有效A计权声压级L’Ax和护听器保护水平的对应关系进行护听器的保护水平评价。在选择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85 dB(A)以下,使用护听器后实际接触的噪声在75 dB(A)至80 dB(A)之间,效果最佳。

1.2.4.5 使用护听器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佩戴方法的培训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护听器发放使用后,应跟踪佩戴人员的使用情况,收集反馈信息,且用人单位至少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护听器选择、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1.2.5 职业健康监护

1.2.5.1 对于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0 dB(A)的劳动者,应按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听力测试。对于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劳动者,应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以测定得到的基线听力图、监测听力图及确认听力图评定劳动者是否发生高频听阈位移。

1.2.5.2 听力测试应包括空气传导、纯音测听、听阈测量,测试频率至少包括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 Hz。应分别检测左右耳。必要时,为了解更多的信息,也可对8000 Hz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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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首次在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线听力图。

1.2.5.4 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且小于100 dB(A)的噪声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试;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100dB

(A)的,应每年进行两次跟踪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宜在工作岗位转换之前或工作日开始之前进行,得出的听力图称为监测听力图。

1.2.5.5 当劳动者的监测听力图检测到在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Hz,听阈值等于或超过10 dB时,应立即进行复测,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复测听力图。如复测仍出现听阈值改变,应在30天内做确认听力图。其需要的条件和基线测试相同。

1.2.5.6 当确认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 Hz、4000 Hz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值等于或大于10 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位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位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1.2.5.7 当劳动者离岗不再接触噪声,应进行离岗听力测试得到离岗听力图。其测试条件和基础听力图相同。

1.2.6 噪声职业病危害告知

1.2.6.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危害及其后果、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2.6.2 应按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1.2.6.3 工作场所存在噪声的用人单位,应在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性噪声聋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检测结果。

1.2.7 培训

1.2.7.1 用人单位应每年对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作业场所的劳动者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1.2.7.2 用人单位应对接触噪声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国家针对噪声职业病危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b) 用人单位为消除、减少噪声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管理办法;

c) 工作区域的噪声危险源、噪声暴露评估情况;

d) 噪声职业病危害;

e) 使用护听器的目的,各类型护听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

和更换等;

f)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g)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听力保护计划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2.7.3 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1.2.8 听力保护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噪声管理的暴露评估、职业健康监护、听力保护、培训等职业卫生档案。

1.2.8.1 噪声暴露评估档案

噪声暴露评估档案应包括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内容、噪声暴露水平、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评价、暴露评估日期、使用的测量方法、执行评估人员的姓名、佩戴护听器的类型、品牌、型号等。

1.2.8.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噪声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听力测试检查结果应包括基础监测听力图、监测听力图、确认听力图及离岗听力图等。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2.8.3 听力保护记录

听力保护记录包括使用的护听器的类型、样式、声衰减值及其他相关信息。

1.2.8.4 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的日期和类型、培训人员及被培训的人群。

1.2.8.5 档案保存

噪声暴露监测记录应保存三十年;健康监护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为在岗时间加三十年。

1.2.9 听力保护效果的评价

1.2.9.1 个体保护效果

对个体效果的评价,主要依据每年进行的跟踪听力测定,如果发现与职业相关的显著性听阈值位移,应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个体保护效果的评价见表F.1。

1.2.9.2 整体听力保护计划实施效果

用人单位整体计划保护效果的评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根据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结果、劳动者听力保护情况、噪声职业暴露人群健康监护情况、噪声检测情况等,每年对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这个评价应是不间断、持续改进的。

整体听力保护计划实施效果的评价见表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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