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3-02-18 23:00:25 情况汇报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河南省人大棠委会:

关于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为了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省人大棠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和主任会议要求,省人大棠委会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在张以祥副主任的带领下,4月19日至27日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根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检查组于4月19日听取了省畜牧局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汇报。随后,对安阳、鹤壁、漯河、商丘等市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检查中,检查组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着力改进检查方法,注重检查效果。

一是听取政府汇报和倾听群众意见相结合,获得更多的来自基层的真实声音。检查组每到一处,不仅注意听取当地政府的汇报,更注重深入养殖厂、加工车间、兽药门市、销售市场和个体养殖户,听取畜牧业一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真言,了解他们的心声。

二是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了解更多实情。 检查组在按照当地检查日程安排进行检查的同时,派出了部分同志到日程上没有安排的村庄、生产加工企业、兽药饲料门市部、检验防疫机构等进行随机暗访,了解《条例》实施的更多实情。

三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热点问题。 检查组在对四市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根据事前了解到的情况,又专门对畜牧养殖用地、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财政对畜牧业的投入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致函焦作市人大棠委会,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县动物防疫检疫机构难以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依法行使检疫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省检查组将根据调查情况,在整改阶段对此重点督查。

二、贯彻《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和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条例》的贯彻执行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取得了较好效果

《条例》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和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十分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各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把《条例》宣传贯穿于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各个环节,普及了《条例》知识,提高了广大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通过专家讲座、知识竞赛和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化了各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兴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力地促进了《条例》的实施。

(二)《条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

《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提高了全社会对畜牧业的关注程度,改善了畜牧业的法治环境,形成了政府组织、部门支持、群众参与、社会关心畜牧业的良好局面。

一是财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各级政府都把发展畜牧业作为振兴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增加财政投入,为加快畜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条例》实施的2002年起到2004年三年,省级畜牧事业预算经费分别为3728.3万元、4070.3万元、4665.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98%、9.17%、14.6%;2004年省级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由1986年以来的175万元增加到1005万元;近几年,省财政每年都拨付500万元防疫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工作。安阳市自《条例》实施的2002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达1305万元,对畜牧业投入的增长比例在农口各部门中是最高的,有力地支持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二是动物防疫意识明显增强。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实行了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了政府负总责、畜牧部门具体负责的动物防疫工作格局,加强产地检疫,规范屠宰检疫,强化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疫意识的主动性明显增强。漯河市成立了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制定了应急预案,落实了资金、物资专项储备,完善了防疫体系建设,建成了市疾病控制中心、郾城区国家疫情测报站、临颖县省疫情测报站等,提高了疫病防控能力,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种畜禽、饲料、兽药监管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条例》明确了种畜禽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管理规定,各地依法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了种畜禽场、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以及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促使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安阳市2004年专门拨付15万元用于全市10个标准化种畜禽改良站点建设,2017年又支持规划建设标准化人工授精站点40个,确保了种畜禽的质量。漯河市加强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坚持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有力地净化了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

《关于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四是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各级政府依照《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004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逃避检疫、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书等案件2730起,结案2557起,结案率达94%。查处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违法案件20起,结案率100%。查处饲料生产经营的违法案件691起,查处不合格饲料产品1077.9吨,违禁药品23.5千克,注销不合格饲料生产企业89家、经营企业98家,捣毁制假窝点36个。查处兽药生产经营的案件900多起,没收假劣兽药8000多件。对违法案件的大力查处,有效地排除了畜牧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健康因素,维护了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省畜牧业的较快发展

一是我省畜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有较大提高。2004年,全省肉、蛋、奶总产量分别达到643万吨、346万吨、78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6.5%、6%、5%。我省主要畜产品产量和畜禽饲养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已成为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鹤壁市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发展规模养殖,提高了专业化和集

约化水平,2002年至2004年畜牧业产值、畜牧业加工产值年均分别增长19%和30%以上。

二是畜产品基地建设成效显著,畜牧业发展呈现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趋势。围绕《条例》“加强畜产品基地建设”的要求,根据全省畜牧业区域布局特点,我省制定了《河南省畜产品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优势畜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加大了优势区域开发建设力度,全省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六大优势区域,即:以花花牛等为龙头的黄河滩区绿色奶业示范带、以科迪等为龙头的豫东平原奶牛养殖基地、以邦杰等为龙头的中原肉牛肉羊产业带、以华英为龙头的豫南水禽生产加工带、以双汇等为龙头的京广沿线瘦肉型猪基地和以大用等为龙头的豫北蛋肉鸡基地。这些优势区域的建设和发展非常迅速。在基地建设方面各市也拿出了具体的措施。如商丘市狠抓本市的十大畜牧养殖基地建设,全市规模养殖及畜产品加工水平近年来有了很大提高。

三是一些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促进了农民增收。不少地方农民的主体已经开始从种植者向养殖者转变。2004年我省畜牧业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116.4亿元,占第一产业的比重达到39%;漯河市、鹤壁市分别达到41%、60%;在部分县市更高,如淇县2004年实现畜牧业产值13.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75%,林州市、郾城区也分别达到53%、52.3%。在鹤壁市、商丘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比重在35%以上。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对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的宣传贯彻仍存在薄弱环节

执法检查中看到,执法部门和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场、户)对《条例》规定的内容比较熟悉,执法部门能够比较规范地执法,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场、户)自觉防疫和接受检疫的意识比较强,防疫和检疫工作做得比较好。但在农村的随机检查中发现,有的散养户(包括稍大一些的个体养殖户)对《条例》的内容不太清楚,尤其是对有关防疫的规定不够了解,防疫和接受检疫的自觉性较差,这部分群体是《条例》宣传贯彻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条例》宣传贯彻的重点。

(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不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我省畜牧业经过快速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长,涉及领域不断拓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量越来越大,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尤其是农村散养户的畜禽防疫检疫是薄弱环节。这些工作大量需要乡镇的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去完成。然而,目前我省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现状明显与《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问题比较突出。全省有三分之二的乡站人员经费得不到落实,多数乡镇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老化、缺少编制、工资不能足额发放、办公经费紧张、没有或缺少必要的防疫检疫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生活条件困难,无法正常履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技术服务和监管职能,影响了《条例》在县乡的落实。

(三)《条例》关于养殖用地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条例》中“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规定在认识上还模糊不清,有的地方对养殖户用地仍收取耕地占用税,有的地方把养殖用地视为违法用地进行处罚。致使不少养殖场(户)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在发展上受到制约,有的想扩大养殖规模,因怕被处罚而不敢扩大规模;有的想发展新的养殖项目,也因怕被处罚而不敢去发展。这些情况的发生,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影

响了当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条例》是保证和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散养户和养殖专业户的宣传,使他们能够确实了解《条例》规定的内容,提高自觉防疫和接受检疫的意识,并注意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落实《条例》关于“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应向畜牧业倾斜,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的规定,继续加大对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增加良种繁育、畜禽防疫检疫、畜产品监测和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按照《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设立动物防疫和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专项资金”。并监督落实“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的规定。

(三)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条例》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好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规定,逐步建立与当地畜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人做、有经费、做得好,进一步促进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妥善解决好养殖用地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中共河南省委2017年2月28日下发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明确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建议省政府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省委2017年1号文件,进一步落实好“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规定,以保护养殖场(户)的利益,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五)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成为畜产品消费的敏感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市场上“绿色”壁垒已成为制约我省畜产品出口创汇的“瓶颈”。河南既是畜牧业生产大省,又是畜产品输出大省,迫切需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某一方面或环节进行了规范。由于畜牧行业动物的生物特性、监测方法、监测标准、规范的重点有其自身的特点,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对此,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有代表提出了制定这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畜产品

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相关文章:

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08-03

关于贯彻实施专利法和促进条例情况的汇报11-23

学习贯彻情况汇报08-03

幼儿园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汇报08-03

河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08-06

乡镇畜牧业工作汇报11-25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08-06

政策执行情况汇报08-04

会议精神贯彻情况汇报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