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23 13:36:50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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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相关注意事项

(一)代建程序

1、代建程序按照安政[2017]64号文规定程序进行,依照市发改委确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方式实施代建。

2、项目代建单位由我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市重点办对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3、代建单位确定30日内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可由市重点办会同使用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5、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签订内容代建,代建单位签订的各项合同须经业主单位,市重点办审核,实施代建过程中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代建。

6、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7、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进行移交,市重点办对代建工作予以评定。

(二)履约保函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市重点办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解除。

(三)代建费用(需发改委、财政局确定)

1、项目代建管理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2,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

中约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3、代建管理费标准。由市发改委、重点办商市财政局确定。

实行全过程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发改委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前期代建与后期代建暂按照3:7比例计费)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3%"。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15万元+(投资估算值-500万元)×1.8%"。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限额标准为"60万元+(投资估算值-3000万元)×1.5%"。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4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6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七)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1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八)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1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4、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按照签订的合同支付,资金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共同组成的,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节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奖励。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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