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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时间:2018-04-28 18:43:01 补贴 我要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下同)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

[2017]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7]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

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

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政府

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

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

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盟市级及旗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保险标的范围。

一、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麦;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灾害以外,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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