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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2)

时间:2018-04-28 18:43:01 补贴 我要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六条 保障水平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各盟市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下同)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以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 种植业补贴险种: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保费。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保费;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二)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20%保费。

三、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55%;奶牛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5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除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场或农户承担。

四、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政府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不得代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难度大,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和相关推

动措施。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各盟市及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执行。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三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盟市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根据本地区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下年度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盟市、旗县财政、本农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中旬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厅审核后,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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