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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23 17:45:42 监控 我要投稿

公司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监控设备与信息的安全, 保障监控管理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监控管理员制度

1. 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 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管理员, 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 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2. 监控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 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3. 监控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 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

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监控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 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5. 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 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6. 监控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7.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

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二、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 厂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每周对监控系统图像进行查看,及时发现问题。

2. 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安全保密制度

1. 监控计算机要设置密码,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2. 每周一、三、五行政办配合对监控保存影像进行抽段查验(2-4小时)。

3.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 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5. 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监控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6.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

7. 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8.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

备的`位置。

9. 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公司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本部、选厂部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规程待培训后整理成文,报公司批准后下发)进行操作。

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部可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值班记录 2.数据备份登记表 3.设备维护记录

**公司**部值班记录表:

**公司**部视频监控数据备份表

附注:备份原因分:劫、火、盗、斗欧、违纪等

**公司**部视频监控设备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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