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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23 17:16:13 监控 我要投稿

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学校综治办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当班的资料(material)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material)。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6、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material)。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9、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1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material);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11、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12、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保证校区内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监控室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监控室进行负责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监控系统由专人负责维护。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治安)劳动纪律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将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处理规定》——有意破坏监控系统劳动工作纪律进行500——1000处罚,严重者一并进行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条 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保卫部监督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七条 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申请表方可查阅。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一条 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二条 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部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卫部报告。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或专业维护人员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专业维护人员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上报更换。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确保监控镜头设备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

第十七条 监控设备设施财产安全责任区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设施设备赔偿界限

1、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挥错误,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与损坏.

2、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该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十九条 赔偿处理办法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学校(系)批准,保卫部备案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学校(系)和保卫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学校(系)及保卫部批准执行.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校(系)主管校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财务部)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校长,有关文字材料报保卫部备案.

4、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5、对低值仪器/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价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6、借到家中使用的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价的50%~100%的赔款,通过学校(系)财务部批准执行.

7、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8、赔偿工作要在学校(系)财务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期限内完成.对于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行政措施.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校财务开票交款,到所在系部注销实物帐.该项款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

10、对于严格执行《》爱护校产,能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天5:30分之前向保卫部汇报当天的监控工作情况,如出现问题瞒报、漏报或不报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领导同意后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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