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15 16:10:15 诗琳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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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通用8篇)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1

  1、保安部负责酒店除客用钥匙以外的全部钥匙,钥匙由保安统一管理存档。

  2、保安部将各部门钥匙进行统一登记,由监控室值班人员管理,未经批准,无特殊情况,禁止动用。

  3、各部门若使用备用钥匙,需经保安部经理批准后,由该部门经理签字后领取,并负责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4、餐饮等营业部位,各工作间的钥匙安排专人在下班后统一存放在酒店监控室,并做好交接手续。

  5、各要害部门钥匙,配电室、空调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电梯室等钥匙,各部门要严格管理,钥匙实行交接班制度。仓库、寄存室等部位由专人负责,不准请他人代管或交他人使用。

  6、各种门、窗钥匙必须严格管理,不准丢失、损坏,如丢失钥匙,禁止私自撬开,应由维修部人员处理,如有锁和钥匙的.质量问题,由维修部安排维修更换。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2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二、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监视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三、经常性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妥善保管和使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

  五、当火警发生时,正确及时地操作使用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并按规定的'报警程序及时的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火灾确认后,按要求正确的启动和关停有关消防设备设施,配合组织灭火工作;

  六、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设备设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

  七、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展馆内各种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或可疑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不得麻痹大意、延误战机;

  八、做好值班室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消防控制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需经保安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值班员应做好记录;

  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3

  消防监控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主机报警信号及商场保安摄像监控系统。

  二.熟练和掌握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本商场的地形环境,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及摆放点。

  三.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所使用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当班者应对使用的设备和物品负有全部责任,交接班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查登记。

  四.当值时必须高度集中精力,严密注视监控屏上各种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岗位,消防系统报警或接到报警电话,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安防员赶赴现场予以确认,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与固定岗、巡逻岗经常保持联系,随时通报有关情况,处理各类事件,并及时报告领班。

  六.对监控、报警仪器做好经常性的.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报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部门,协助维修部门尽快排除故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对于联系工作的电话,要热情礼貌地应答接待,对客人打错或误打的报警电话要耐心解释,沟通要表达清楚,避免误会。

  八.工地时要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而带来之事故及设备损坏,由当事者负责,并追究一切责任。

  九.未经部门主管允许,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消防中心,消防中心内严禁打私人电话或占用消防电话。

  十,严禁在监控室内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活动,严禁吸烟。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4

  消防监控员岗位职责

  一、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二.负责检查和测试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灵敏和完好程度;

  三.交班人员在交办前半小时对消防监控设备进行认真全面检查,填写各项记录,做到不漏不错项目齐全;接班人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进行交接班;

  四.交接班检查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室内及设备的卫生,各项登记记录,通讯、警用器材等设备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爱护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改动设置;

  六.当班人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或从监控器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录像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发现的治安刑事、火灾等案件和事故,应迅速按程序进行处理;

  七.监控器内所监视到情况与内容均属保密,严禁外传,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宾馆监控设备情况;

  八.值班时要按规定着装、注意行为规范,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热爱本职、监守岗位、操作规范、一丝不苟、勤于钻研、熟悉业务、勇敢果断、大胆细心;

  九.积极配合内保巡逻人员的工作,认真完成宾馆及部门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

  十.遇特殊、紧急情况监控室值班人员有权发出的紧急呼叫,指挥调动部门其他人员;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其他临时性任务;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5

  一、组织领导

  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由社区消防安全员会统一领导,社区居民员会及其下属的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具体实施,在辖区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方针任务

  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方针是:面向社区、贴近群众,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宣传遵纪守法的典型、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任务是:提高广社区居民和周边群众防火意识,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社区单位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使广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消防工作。

  三、工作内容

  宣传我国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宣传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宣传消防部门为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采取的新措施;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和经验教训;普及防火和灭火常识;表彰在社区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宣传形式

  1、日常工作

  (1)开辟消防安全宣传栏、黑板报,结合季节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更新内容;

  (2)征订消防刊物,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3)设置消防公益广告、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4)积极参与消防新闻报道,弘扬社区消防工作。

  2、型活动

  (1)消防文艺表演、消防宣传画廊;

  (2)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演讲比赛、消防夏令营;

  (3)消防咨询活动;

  (4)根据消防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其它宣传活动。

  3、其他形式

  根据社区实际开展的其它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五、工作标准

  1、消防宣传栏、黑板报

  在社区主要出入口、居民活动场所等部位设置消防宣传栏、黑板报,设置点不得少于2个,内容每月更新一次。

  2、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标语、消防警示牌

  在社区主要出入口、显要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和消防标语,数量、内容根据社区实际确定;

  在居民楼道、消防车道、公共消防设施等关系公共安全的部位设置消防警示牌。

  3、消防宣传资料、传单

  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传单,做到每户居民家庭一份。

  4、每年的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日期间,组织一次由社区各中小学校学生参加的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征文或消防画展等消防教育活动。

  5、按照辖区消防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其它宣传工作。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6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1、保安部负责酒店除客用钥匙以外的全部钥匙,钥匙由保安统一管理存档。

  2、保安部将各部门钥匙进行统一登记,由监控室值班人员管理,未经批准,无特殊情况,禁止动用。

  3、各部门若使用备用钥匙,需经保安部经理批准后,由该部门经理签字后领取,并负责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4、餐饮等营业部位,各工作间的钥匙安排专人在下班后统一存放在酒店监控室,并做好交接手续。

  5、各要害部门钥匙,配电室、空调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电梯室等钥匙,各部门要严格管理,钥匙实行交接班制度。仓库、寄存室等部位由专人负责,不准请他人代管或交他人使用。

  6、各种门、窗钥匙必须严格管理,不准丢失、损坏,如丢失钥匙,禁止私自撬开,应由维修部人员处理,如有锁和钥匙的质量问题,由维修部安排维修更换。

  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的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7

  1.0 消防、监控中心实行专人轮班 24 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值班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如有事情须事先请假,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并有人替班后方可离开。

  2.0 非授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消防、监控中心。值班员应做好值班记录,负责做好消防、监控中心内设备设施的 5S 工作。

  3.0 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监控中心内各种设备设施,严格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

  4.0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应立即检查信号真伪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如属火灾报警,按灭火急方案进行处理。如属误报则进行相应处理并作好记录。重大情况要即时报告。

  5.0 消防、监控中心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0 熟悉各种报警电话,包括火警、匪警、当地派出所联系电话等。消防、监控中心的电话属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7.0 消防、监控中心内的.消防灭火器材应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查。

  8.0 消防、监控系统器材及设备如发现故障,立即上报检修,不得乱按、乱调,严禁私自拆装,造成人为损坏者,按公司规定处理并照价赔偿。

  消防监控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派出所、社区居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会建立由居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疏散消防通道,整治清理居民楼道可燃物,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较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辖区的老弱病残人员,加强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的宣传;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防火检查档案;

  (四)消防巡查档案;

  (五)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档案;

  (六)居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八)消防会议记录;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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