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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1-06-23 18:40:52 安置 我要投稿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湾水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

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

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

2、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1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4、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5、辞职。未聘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州府办发

[2003]17号文件、黔东南府发(2004)15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人与单位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

6、本单位职工不原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其3个月的自动

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未受聘人员中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聘。内部待聘时间、生活费、一次性解聘费等按州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暂行办法由凯里市湾水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凯里市湾水小学 2017年11月22日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篇2]

为保证人员聘用制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未聘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

在本次人员聘用中,经竞聘和双向选择后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与原部门脱离关系,由院人事处统一管理,待岗时间从落聘后第二个月算起。

三、未聘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

(一)提前退休

首次实行人员聘用时,截止至2017年底,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

(二)待岗

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院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一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基本工资指待岗前一个月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院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在三年内给予其一次竞争上岗机会。

(三)辞职

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包括5年),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

1、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上岗的,院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放。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规定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4、未聘人员原已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四、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程序

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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