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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职责

时间:2021-06-23 14:01:14 监督 我要投稿

医疗卫生监督职责

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2017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卫生监督职责 [篇2]

一、概况

湘潭县卫生监督所于2004年11月成立,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编制为27人。现有工作人员28人,其中本科学历4人,大专学历18人。

二、职责职能

湘潭县卫生监督所为县卫生局隶属下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执行机构。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的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放射、学校卫生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 适应范围:企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学校自备水单位、管道分质直饮水单位;

2、 职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处理、行政处罚;

3、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二、学校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适应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2、主要职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学生用品卫生监督;

3、执法依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三、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适应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2、主要职责:经常性卫生监督、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四、公共场所监督(0731-52543195)

1、适应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职责: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3、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

五、医疗执业监督及传染病防治(0731-52543199)

1、适应范围:全县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机构

2、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

放射诊疗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受理医疗违法行为和事件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六、法制监督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稽查,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稽查工作1。

2、负责制订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培训。

3、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卫生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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