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时间:2024-05-27 21:30:15 海洁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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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通用1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通用13篇)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拓宽社会监督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制订如下制度:

  一、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2次,分别在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下午2时至5时进行,地点设在医院门诊楼一楼总值班室。

  二、在门诊一楼大厅向社会各界公开“医院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8631588。

  三、设立举报箱1个,各科室设立意见簿。

  四、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4名,每年召开2次座谈会。

  五、设立院务公开栏外部版工作。

  六、每月召开一次病人工休座谈会。

  七、每年召开社会群众座谈会2次。

  八、每年组织1到2次病人、社会群众、职工问卷调查。

  九、要求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内部管理,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2

  1、为使职业卫生工作做好做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平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需纳入日常管理和平安监督检查过程中。

  3、生产管理部平安组每季对职业卫生举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平安员每月检查平安生产工作的同时,对职业卫生状况举行检查。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4.1职业卫生法律规矩、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状况;

  4.2职业卫生教导培训、宣扬教导状况、持证上岗状况;

  4.3职业病防护设备完好状况;

  4.4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状况;

  4.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状况;

  4.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基本要求符合状况,包括: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防护、防高温、防寒(防低温)、防非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等

  4.7职业病危害告诉状况;

  4.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状况等

  5、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时,发觉现场有威逼作业人员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各级职业卫生检查要有记录,如有问题,需举行整改。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3

  1、成立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和膳食管理委员会,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日常食品卫生管理组织,膳食管理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2、食堂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若接近失效期、须提前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复)训及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3、食堂设备、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食堂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生活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要加盖上锁,并定期消毒。

  4、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库房,防止投毒事件发生,并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

  5、食堂常规管理坚持食品采购、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过期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售货员不卖腐烂、变质、过期的食物。

  (2)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3)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位、定时、定质。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衣帽。

  6、食堂卫生管理机构要在食堂外醒目处设置食品卫生专栏,将食堂管理责任人、每周工作重点、每周食谱和价格公开;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设置意见箱,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7、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营养与食品及卫生知识、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心理健康培训与指导。认真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保证课时,并根据季节及实际情况适时及时搞好专题讲座、咨询、办好宣传栏,增强师生健康自护能力。

  8、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售的食品要做到价量相符、价料相符、价格合理。定期组织对食堂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态度进行评议,对连续两次评议不满意票数超过20%的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属学校正式职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是学校聘请的人员应予以解聘辞退,是承包经营的要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取消其在校内经营餐饮业的资格。

  9、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健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4

  为了培养良好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促进用语用字规范化,我校制定监督、监测制度如下:

  一、学校的校牌、标志牌、警示牌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二、学校橱窗、宣传栏、公示栏、校园网、各处室印发的`各种材料用字禁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三、教室黑板报、标语、课程表、值日表、作息时间表等必须使用规范字。

  四、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要求规范用语。

  五、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上述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错误之处,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六、通过语文课堂及其他活动载体,对学生进行用语用字规范化教育,学生能正确分辨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做到使用规范字。

  七、规范教师课堂用语、板书用语及评语规范,使普通话成为教师的教学语言。

  八、教务处每学期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备课教案、作业,要求教师、学生写规范汉字,并作好记录。

  九、人人讲文明、讲礼貌,正确使用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5

  为尊重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民主权利,使人人对学校管理都有参与权、发言权,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创造融洽、祥和、严肃、活泼、团结、向上的政治氛围,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制度,充分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各级领导成员的`敬业精神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中、老年教师建立“集团指导中心”,让他们起到“参谋部”、“思想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设性、改革性的建议、措施,供学校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实行校长接待日、学生咨询日、合理化建议日、校长信箱等,以此沟通教师、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从而改进学校工作。

  四、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代行其职能。

  五、学生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学生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行其职能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6

  为使车站服务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使车站的服务质量处于各方监督之下,按照“三优、三化”标准,创造文明汽车站,特制定本车站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建立车站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完善各种质量监督规程。明确监督职责,设立监督疏导渠道,确保服务质量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转,把好车站服务质量关。

  二、建立站长、调度,旅客三个层面的服务质量监督网络、检查、收集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三、车站候车厅内设置“服务质量旅客监督意见箱“,请广大旅客对车站的各种服务提出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促使车站在客运工作中找出自身不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站长、调度应针对车站日常客运工作中的服务态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语言标准、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即时予以纠正、制止、处理。

  五、对售票、检票、调度等岗位执行质量报告制。按月汇总统计。有可量化方面的质量数据,做好原始记录,填制质量报表。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7

  一、监督学校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睡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二、监督学生作业量,配合教务处检查各学科课外作业情况,超过时间的',应及时向校长室报告。

  三、 监督食堂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营养指导。

  四、 对体育课实施医务监督,重点监督体育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练习密度和运动强度是否适合学生生理承受能力,防止伤害事故。

  五、 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要告知家长及时诊治。

  六、 每年对食堂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疾病或不适宜食堂工作的,应及时治疗或调离

  七、经常检查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之处,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解决。

  八、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及时隔离、投药、上报。

  九、 经常检查学生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8

  1、校医(保健教师)每学期看体育课不少于四次,并及时填写听课笔记。

  2、定期与体育组共同对运动场地和器材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缮和改进。对受外伤学生要及时医治,做好登记。

  3、与体育组共同商议,为例假期女学生选择合适的体育锻炼项目,应有月经登记卡。

  4、根据伤残、体弱患病学生的'病情记录和医疗证明,及时与体育组进行联系。

  5、做好学生体质健康、形态、机能的测量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9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制度为了自我完善内控体系,及时发现学校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教学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教学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2、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应紧紧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3、职责与权限

  内控审计人员应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学校行政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对校园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情况,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事宜的等。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积极整改。配合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师开展学校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审计部门按照评价指引及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学校学校行政审阅。

  (三)学校学校行政召开会议,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学校行政决议。

  (四)学校行政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10

  一、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每周至少1次,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门口巡查制度。由学校值班领导带队,在学校门口附近疏导车辆,安排学生会执勤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对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各班级、各处室建立有效的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监督、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家校联系。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飙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主对待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及时上报。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11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2.监督检查客运站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5.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认真落实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被公安交警、运政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任务范围

  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

  第五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前审核:

  (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中监控: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照项目确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投融资的“借、用、还”是否按照计划执行,有无滞留、延压、截留、挪用;

  (四)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后检查:

  (一)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截留、挪用;

  (二)债权、债务及其利息、分红等衍生物是否真实、清楚并定期与对方核对。有无催收债权和归还债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对投融资“借、用、还”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投融资、使用和还款,有无拨付资金不及时、不到位,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以及损失浪费情况;

  (四)开展绩效监督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重大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项作出综合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府资金的;

  (三)政府投融资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以致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投融资行为。

  第十条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及群众监督制度 13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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