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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

时间:2018-04-23 08:23:34 监督 我要投稿

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多年来,无论是人大还是司法机关,都在思考和探索一套科学合理的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制度。随着对个案监督争议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人大监督权的规律认识得越来越清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崇和维护越来越坚定。大家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人大要监督司法,但一定要处理好人大监督权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寻求制约司法腐败与维护司法公正、监督与支持的最佳契合点。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监督法》出台后,人们特别是人大工作者又会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人大监督司法应该有其独特的规律和要求,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这些监督形式,能否起到监督的效果?如何把这几种监督形式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在实施《监督法》的背景下,如何寻找人大监督司法的契合点,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人大司法监督权的重新审视,提出了一套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这套制度既不同于个案监督,又不同于工作评议。由于这方面的论述很少,笔者希望借此文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人大监督司法的讨论中来。

人大司法监督权的职能定位 

在我国,法院、检-察-院是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各级人大的司法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实施司法监督便有了制度上的必然性。从一般意义上说,人大司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棠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督促其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对人大司法监督权进行定位,必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人大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什么?人大对司法监督什么?人大如何监督司法?

(一)人大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宪法的精神及其制度设计,人大的监督应该在遵循分权原则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我们不实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原则,但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是十分必要的。司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决策进行司法活动。人大作出的各项决策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人大监督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这些意志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得到正确体现,确保司法权能得到正确实施,不会被滥用。但是,人大监督司法的目的决不是为了纠正一些个案,纠正个案只能实现个别公正,但同时也可能反而增加个别不公正。人大监督司法的目的,应当是从制度上、机制上予以纠正和解决问题,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

(二)人大对司法监督什么

笔者认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应当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与法官、检察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二是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由于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因此,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非常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有的甚至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帮凶,无力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对此,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帮助排除非法干预 ,必要时可以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司法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三是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如果发现司法政策与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司法工作重点作出决议。

(三)人大如何监督司法

人大监督司法,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的是社会普遍的正义。从司法独立的运行要求来看,人大监督司法难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影响,两者之间确有一些冲突,但司法不公的现象较大范围地客观存在,在没有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来最大限度地预防、抵制司法腐败的前提下,让司法处于没有任何合理监督的状态下,人们将有可能处于更为严重的不安全之中。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检察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不是否定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与人大的组织关系和司法权与权力机关的权力关系是两种不同关系。人大与司法机关的组织关系,意味着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权力;但是在权力的具体运作上,司法权和国家权力行使均被限制在既定的场域内,旨在保障分权原则的实现和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既然基于合理的分权原则使得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从政府权力中分化出来,而且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这就意味着分权以后的人大没有司法权的保留,它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然,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排斥和否认人大的监督权。我们需要探索的就是在人大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契合点并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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