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3 16:54:01 竞聘竞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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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管理,依据《 律师管理条例》 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当事人办理各项律师业务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进行。

第三条 委托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后,律师经授权为当事人合同纠纷处理的核心,当事人法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合同纠纷,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

第五条 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按规定办理。律师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l )咨询。通过咨询活动让律师对案件有初步的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会遇到哪些问题。

( 2 )委托。在委托律师时,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缴纳代理费用,委托合同和交费证据是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明。

( 3 )监督。在合同订立时向当事人解释合同,告知权利义务。

( 4 )办案。受理案件后,律师将按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5 )回复。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律师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 6 )结案。律师办案完结后,向当事人进行结案汇报,案卷卷宗归档后统一管理,以备日后查用。

第六条 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有必要应查看律师事务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委托的律师是否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年检注册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进行公告。当事人如不能确定律师身份,可与当地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联系,以防上当。

第七条会见律师时,应带齐相关书面资料,真实、全面地介绍情况,如实回答律师所关心的问题,便于律师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会见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律师的初步分析意见。如果决定聘请律师,应仔细阅读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律师给予解释。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不能满足当事人需要,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文件。

第八条 建立委托关系,当事人需就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载明办案律师、法律服务内容、权限、期限、当事人所应付的酬金等。其具体程序为:

( l )当事人填写委托书,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填写委托书授权内容。

( 2 )交付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登记案件。

( 3 )完成聘请委托律师手续,受委托律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十条 当事人与律师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时,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填写《 委托授权书》 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没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弋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当事人很据具体案情确定授权权限。

第十二条 诉讼有风险。如有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尽量争取与代理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的费用一般包括代理费、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对于代理费应争取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尽量放在委托事项办理结束时支付,促使律师积极工作。对于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实报实销,预计金额大时,可以承包方式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交付,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四条 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律师将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权限、期限等开始工作,帮助当事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对于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不按委托协议办事或因工作失误造损失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 l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当事人及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 2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为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代理、辩护。 ( 3 )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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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 5 )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 6 )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利益等。 第十六条 对于律师提供的代理意见或工作情况,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或有关代理工作报告。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1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

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 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 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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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竞聘程序的,应由承办机构组织选聘小组,小组成员由承办机构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参加。选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选聘小组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筛选入围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四条 竞聘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聘用程序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五条 公开竞聘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本部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集团风险管理部在根据本规定初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会签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后,报集团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高管批准。

第十七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该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将外聘律师情况报集团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统计

第十八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按照集团风险管理部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的聘用律师事务所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外聘律师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的付费方式,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

式,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 非诉案件付费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0%,尾款原则上应于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接受法律服务的下属公司支付,集团本部的委托事项,由集团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总体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工作,下属公司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发现受聘律师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选聘程序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每项委托的法律事务完成后,应由承办机构组织对受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应综合项目主管领导、接受服务的业务部门或者下属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律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职;

(二)外聘律师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二十六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具体法律服务候选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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