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2-11-23 11:27:52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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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建立并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2.多方筹资,持续发展。按照个人、政府等多方负担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和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资金储蓄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低标准、保基本起步,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参保人员个人能接受、政府财力能承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积极推动。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宣传工作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制度内容

(一)范围对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重点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各地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筹措机制,每年按上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总量的一定比例划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支付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补贴的方式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可从每年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补贴资金以统筹地政府承担为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明确。

(三)保障待遇

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设定待遇水平时,在考虑高于统筹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水平外,还要兼顾与当地被征地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等相关群体养老保障待遇之间的平衡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相关养老保险(障)关系处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停止办理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对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余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折算,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参保。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统筹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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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本市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改善民生、增进百姓福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着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关系民生、关系长远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市发改、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及各统筹地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制度实施。各地要充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保障业务经办所需经费,确保这项制度顺利推进。

(三)分类指导,积极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和有关配套措施。制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可操作性。市辖各区在制订本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要主动与市劳动保障局沟通衔接,以保证市辖各区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对统一。各地制订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要报市政府备案。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策制订的指导与协调,采取定期交流等方式,掌握各地进展动态,并及时分析研究有关情况,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地要加强制度配套建设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改进服务,让农民在参保、缴费等环节都感到方便,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要通过政策解释、新闻宣传等形式,把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2]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年老不能工作等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进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尽管从1991年开始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商业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个空白。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迫切性及必要性都不亚于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教育保障制度、就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将就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一、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全体农村人口“老有所养”为基本目标,实现农村养老保障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替代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全国统一协调、能与城镇养老保险相衔接,以县为统保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公共基金,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现金账户,公平合理的养老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应解决的基本问题

1、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的确定。其对象为行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各类人员和具有小城镇户口但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为20至60周岁。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按每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政府补助标准可分年龄段给予每位农民20元至6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来确定。个人缴费按年收取,与政府补助一起打入个人现金帐户。

2、预期养老金的领取标准的确定和参保人员的权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来确定。参保人员的权益有: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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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要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其规模日益扩大,随着《劳动法》实施,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数也日益增多,但农村劳动力就业夸地区流动性大,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应建立全国统一协调机制,使农村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接口,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农村就业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农村缴费标准缴费,在城镇就业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按城镇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同时按其缴纳金额确定合理的养老金。

4、政府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基金,确保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完全依赖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是不可能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需通过各级财政的预算拨款和政策支持,建立县级农村社会保险公共基金,保障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一是国家财政每年拿出两个百分之一的财政收入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用一个百分之一的资金补助参保对象存入个人现金帐户,即按各县市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每人每年30-60元的补助标准存入个人现金帐户;另一个百分之一用于财政困难县市存入该县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共基金。二是省级和县级财政每年提取地方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充实农村社会保险公共基金。三是在彩票发行中由财政部按发行额的百分之五的标准提取农村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并视各地财力状况分配拨付到县市农村社会养老公共基金。四是征用农村土地的单位必须缴纳农村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具体标准可由省级政府制定。五是鼓励乡村集体组织和社会组织捐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基金。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3]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比较健全,但还须进一步完善,现归纳总结,提出几点建议。

一、农民、无业、失业、低收入参保人群的养老问题。

农民、无业、失业人员,残障、街头流浪人员,下岗、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户、低收入人员的养老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尤其是农民,占我国人口的比例较大。建议对于以上类别的人民,要全部免缴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救助。

成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联营公司或农耕公司后,农民将实现劳动力的统一调拨、统一管理,按行业类别成立多品牌连锁经营的小企业合作公司,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将会实现城乡供产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民生产出的产品将不再愁销路的问题。将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杜绝农民工进城打工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同时还能彻底杜绝黑砖窑、黑加工窝点、无照经营、假货泛滥的现象。

成立和完善农村合作联营公司或农耕公司后,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优先分配和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破旧房屋改造、等必须项目后,将从盈利中拿出部分利润用于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不足部分将全部由国家缴纳,在亏损和未能满足以上必须项目时,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将由国家全部缴纳,解决农民看病难、养老难的问题。

无业、失业人员,残障、街头流浪人员,下岗、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户、低收入人员等,经济收入十分拮据,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日益增加的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国家将实行综合救助,以上人民的养老保险将全部由国家缴纳,以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减轻低收入人民的负担。以上人民,在其就业期间,扣除各种必须的税费和保险后,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月工资或收入应高于1000元,反之,不足部分将由国家补足,保证每个人最低的基本生存保障金为1000元。同时实行商品政府定价浮动制,坚持物价稳定,禁止随意涨价,防止通货膨胀。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问题。

建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以上无业、失业、低收入人民同等标准实行,同时应保证每个人最低的基本生存保障金为1000元,包括就业实习期间。如果不能达到该数目,建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人员可以随时选择加入国家农耕公司或城市扶贫公司和多品牌连锁经营的小企业联盟,时间不限,名额不限,国家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公司效益和月收入随时调节,结合国家救助,保证该类人民的医疗和养老能得到及时的保障。以上企业,如果月收入、效益良好,可以选择自己经营,但应参照国家标准为雇员开工资及缴纳各项保险,否则,有可能会流失大量的第三产业服务人员,使其加入国家多品牌连锁经营的小企业联盟,并成为国家员工。

三、农民、无业、失业、低收入参保人群的养老金的缴纳标准。

以目前物价为参照,应保证人民在60岁以后,每月至少能有1800元的养老保险金,而且医疗全部免费,如果物价变动上升,应保证及时上调养老金发放标准。同时,对于老弱退伍军人及家属、孤寡、老弱、残障、患病无人照顾的人民、失去部分劳动能力或全部劳动能力的人民,国家将统一将其纳入福利院和孤儿院保障系统,统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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