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监管总结

时间:2022-11-24 00:02:08 监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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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监管总结

规模养殖场监管总结

根据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的通知》(桂动监)【2017】38号文件精神,我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规模养殖场的产地检疫

1—10月共实施产地检疫生猪17万头,家禽40万羽。保检疫申报点严格按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桂动监【201】16)的规定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总表》,对检疫责任区域内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情况应逐一登记建档,如实记录养殖场检疫申报的日期、数量、检疫人员、检疫出证日期、检疫证明号码等情况,准确掌握养殖场的产地检疫申报情况。通过养殖场的《动物 检 疫 申 报 单》数据与日常监管或管理统计中掌握的养殖场畜禽饲养、出栏销售等数据相比对,发现未进行检疫申报的,及时督促整改,甚至立案查处。养殖场检疫申报情况数据作为养殖场诚信经营、国家项目扶持补贴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42号)的要求,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使规模养殖场做到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并具有必要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畜禽隔离圈舍等设施设备,完善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1—10月共办理2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切实落实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管责任制

落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以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一是摸清底数,逐级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我区有规模猪场176个,牛场14个,禽场20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场103个,牛场3个,禽14个。二是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状(或告知书)制度,监管责任单位要与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或告知书),明确场方的职责和义务,共签订(发放)130份。三是落实动物防疫分片包干监管工作责任制,以挂牌兽医、动物防疫挂牌监管责任人等形式将每个规模养殖场的监管责任明确到人。四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1—10月共查处10件案件,处罚金8445.2元。其中动物卫生案件5件。经营假劣兽药案件5件,查封扣押假劣兽药16种,500多支(包)。

港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11月7日

规模养殖场监管总结 [篇2]

一是明确责任。畜牧局与养殖场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等责任书。规模养殖场要自觉接受畜牧局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监管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规模养殖场死亡的动物一律在畜牧局或镇畜牧站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对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经查实,将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收费标准的1-5倍罚款。严禁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对违法违规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养殖场法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监管人员制度。对规模养殖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及时派驻产地检疫员,实施生产全过程监管。畜牧局监管人员和产地检疫员对所监管的规模养殖场随时检查巡查,指导提高饲养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并做好监管记录。

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兴办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未办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指导监督规模养殖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按国家规定时间保存,对不按时填写养殖档案和保存不当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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