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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返聘制度

时间:2021-06-20 14:42:02 退休 我要投稿

企业退休返聘制度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企业退休返聘制度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③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议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④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⑵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⑶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经批准返聘半日工作者,奖金享受一半。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返聘与解聘手续

①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分管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聘任,院办公室备案。

②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4、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5、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6、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一、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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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

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三、党政干部和普通工人一般不返聘。

企业退休返聘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型退休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缓解个别岗位人才紧缺的现状,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经营,根据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内容,制定《广东分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严管理退休人员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退休人员返聘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二) 因工作需要,针对紧缺、特殊岗位。

第五条 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心态积极,认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业务一线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对机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对培育公司后续人才有重 大帮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员,绩效考核为当地机构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对机构业务能持续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人员,一般只返聘外勤岗位,且返聘后对业 务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返聘热源在返聘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管理实职;若该岗位暂无后背人员,的确安排实职的,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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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条 聘用返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 审核权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返聘管理岗位及非外勤的社会退休人员,由分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

(三) 受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条 返聘人员占用聘用机构人力编制。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在《返聘协议》约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员,在每个返聘合同期间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代缴劳务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福利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继续担任业务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二)返聘的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与同岗位的在职员工一致;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员,其约定的基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按该业务系列的《基本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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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返聘人员也不参加公司内部福利保险,但可享有公司过节费、年度体检、防暑降温费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间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返聘人员。管理及专业人员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勤人员的返聘期限可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服务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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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测试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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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返聘制度 [篇3]

1.0 目的

实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室负责对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进行审批。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或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事宜。

4.0 工作程序

4.1 本公司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4.1.1 名词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1.2 管理人员(二级室及以上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1.3 非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4.2 退休手续的办理

4.2.1 北京籍员工:档案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申办退休手续;档案未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到其档案存档地申领《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退休手续。

4.2.2 非京籍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

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非京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手续可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也可回原籍办理。

4.3 退休返聘管理

4.3.1 返聘目的: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可聘请有经验的已在其他企业办理内退或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作为公司的顾问人员,为企业培养年轻的骨干力量,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4.3.2 返聘岗位:技术类、艺术类岗位。

4.3.3 退休返聘期限:最长期限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4.3.4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

4.3.4.1 退休返聘人员不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务,不能在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利。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4.3.4.2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和“保密协议”。

4.3.4.3 在其返聘期内公司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3.4.4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5.0 相关文件

5.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5.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0 相关记录

6.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7.0 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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