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时间:2022-12-31 20:24:17 意向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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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

土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甲方:

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位于               宗地号为     的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经自愿、平等之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已取得位于            宗地号为     的土地使用权,并确定采取共同参与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

乙方已知悉上述土地状况,愿就该土地的开发与甲方合作,并接受本意向书约定的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

二、土地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工商业园区建设、林业及养殖业开发、旅游及餐饮娱乐业开发以及为开发进行的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建设。

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承包、租赁、合资成立有限公司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本意向书签署后30日内,乙方应就合作项目和方式进行确定和可行性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四、甲方在上述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范围内作出确定后,进行公开的招标,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合作方,乙方应参加招标。

乙方中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五、不论乙方最终是否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乙方前期评估和参加招标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土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位于缅甸的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经自愿、平等、互利之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已取得位于缅甸的土地10000亩的所有权,并以每亩出租价200元,计200万元人民币确定采取共同参与合作的方式进行招商开发。

二、乙方已知悉上述土地状况,愿就该土地的开发与甲方合作,并接受本意向书约定的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

三、土地开发项目包括香蕉等种植业开发,种植附带的如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香蕉代办,以为开发进行的土地基础建设。

四、合作方式:乙方出资80万元人民币,及介绍投资香蕉种植客户的方式入股,合作期限为6年。

1、此合作方式下乙方出资的股份仅限于土地的投资收益分配,土地的所

有权不变;

2、土地投资收益和基础建设(修路或应投资商修建的其他基础设施)收益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3、香蕉代办和种植附带的如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出资及收益按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具体出资方案另外协商补充。

五、本意向书签署后之日,乙方应支付出资额的30%(24万元),余款在土地出租收益中划扣。如在一年内土地收益还够划扣乙方剩余70%(56万元)出资额的,乙方应在合同一年期限内补足资金。

六、乙方在上述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范围内作出确定后,进行大力招商。 乙方招商后,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合作或土地租赁协议书。

七、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土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篇3]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 乙方: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已经取得座落于 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本项目”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并达成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JB45-02\03地块

3.项目规模: 总占地面积90335 m2,总建筑面积225837.5 m2 其中项目占地面积JB45-02地块60490m2 、JB45-03地块29845 m2 规划建筑面积 JB45-02地块151225 m2、JB45-03地块74612.5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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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规划用途: 商业及住宅用地,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项目证件及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B45-02\03地块各一份)

第二条 项目合作形式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销售,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监督资金流向。

2.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前期总投资为人民币伍亿元(包含土地费用),乙方投资人民币贰亿元 拥有 40% 的股权;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销售和项目运营,并享有60%的股权,

3.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出资与收益均按股权比重进行分配。

4.开发资金投入总额与时间:

4.1 乙方投入本项目土地成本按规划楼地面价为JB45-02地块:2264.83 元/ m2;2 ,本项目总投入土地费总价为 19800.0万元 。

4.2甲方前期投入本项目合作开发资金为 人民币叁亿元 ,具体投入方式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投放建设资金。

4.3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甲方打入泰宇公司帐户人民币XXX元 作为定金。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项目开发期限为三年,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建设、销售、全部办理完小业 主房产证并项目清算完成时止。

第四条 合作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和所需要资金的投入,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项目设计、建安工程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所需费用的投资,确保本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2. 负责选择、确定和安排合适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设。

3. 负责项目全部营销总策划和销售工作,负责处理项目销售收益问题,并以投资商的名义出现在媒体上。

4. 甲方在签了本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后,有权使用该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

5. 负责本项目广告设计、媒体宣传工作及相关费用。

6.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请求乙方配合工作。

7. 甲方保证,在以乙方名义开发本项目过程中,凡涉及该项目开发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风险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但如因甲方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按政府要求缴清了相关土地费用。

2. 确保提供的建设项目的使用权真实无其它争议性;确保该土地使用权无其他所涉债权债务,无任何第三方纠纷。

3. 协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提供完整齐全有效的资料。

4. 协助办理本项目融资工作,并提供一切按金融机构或银行要求提供的完整齐全有效的资料。

5. 乙方保证在甲方以乙方名义开发项目过程中,不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正常开发、销售;不因乙方债务等原因查封甲方投资的本项目房产。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违约一方除应承担 人民币伍百万元 违约金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负责赔偿。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违约,由甲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定金。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按本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时间到达后,协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抗力事件,只是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时间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中国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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